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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群尊重 PDF 列印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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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istrator   
2007/07/02, 週一

族群尊重--黃葳威

政治大學廣電所教授
政大之聲電台台長
白絲帶工作站召集人
 

緣起
「族群尊重」為民主國家之普世價值,在媒體採訪或作業過程中,會遇到各種樣態的種族、宗教、膚色、外貌之人士,因此在蒐集、報導及詮釋資料時不應持特定的立場或刻板印象,同時更要避免使用偏見、差別或不敬之文字或語氣來報導當事人。
各國媒體族群尊重規範彙整如下:
各國媒體族群尊重之規範彙整如下二項:
(一)尊重個人、避免歧視
․蒐集、報導及詮釋資訊時應本誠實、公平及勇氣為之,避免對國籍、種族、膚色、文化、性別、年齡、宗教、人種、地理、性別傾向、婚姻狀況、殘障、外貌或社會地位有刻板印象的歧視及報導。
(二)公正、平衡報導、追求事件真相
․應尋求多元的觀點,即使是屬於少數人觀點,應以平衡、公正的報導讓讀者比較,此外盡量讓弱勢族群、被社會所忽略或遺忘的人發聲,藉此尋求事件的真相。

美國
、美國媒體或組織制訂之自律規範
一、「專業記者協會」倫理規範
    (Soc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
(一)探求真相並加以報導(seek truth and report it)
․記者在蒐集、報導及詮釋資訊時應本誠實、公平及勇氣為之,避免對國籍、種族、膚色、文化、性別、年齡、宗教、人種、地理、性別傾向、婚姻狀況、殘障、外貌或社會地位有刻板印象。讓弱勢聲音得以發聲;正式或非正式的資訊來源具相等效力。
 

英國
一、媒體申訴委員會(Press Complaints Commission, PCC)
(一)歧視:
․媒體應避免使用偏見或不敬語氣,報導當事人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性別取向及其他身體及心智疾病或殘障。
․除非確實和報導有關,應避免提及當事人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性別取向,及其他身體及心智疾病或殘障的細節。

二、全國記者協會行為準則(National Union of Journalists/Cod of Conduct)
․記者只有在跟新聞有重大關聯時,才能提及當事人年齡、性別、種族、膚色、信仰、非婚生子女身分、殘障、婚姻狀態、性傾向。記者不應發動或處理會鼓勵歧視、嘲笑、偏見、仇恨的上述素材。

三、傳播委員會(the Office of Communications)廣電媒體規範
․第四條:宗教:確保廣電業者履行適當責任,尊重宗教節目內容;確保宗教節目不會有不當解釋,以致引發公眾不當聯想;確保宗教節目不濫用特殊宗教或教派的宗教觀點及信仰。
 

法國
一、法國政府訂定之相關法規及罰則
․新聞自由法第24及32條條文規定:因個人或團體之種族、國籍、宗教、性別、性傾向,或是身心殘障等因素對其進行惡意中傷、或引發歧視、仇恨及暴力等行為,得判刑一年以及處以45,000歐元罰鍰,或是二擇一。
․新聞自由法第33條條文規定:因個人或團體之種族、國籍、宗教、性別、性傾向,或是身心殘障等因素而對之進行侮辱則得判刑6個月,並處以22,500歐元罰鍰。

澳洲
四、「澳洲廣播公司自律規範」
(一) 一般節目規範
․語言:新聞、時事報導、紀錄片、喜劇以及歌唱節目皆須提供不同的語言供觀眾選擇。
․歧視:節目內容不應對種族、國籍、性別、婚姻狀態、年齡、殘障病痛、宗教及文化做任何語言或影像上的貶低及藐視。
(二)特別節目法規
․原住民節目:節目製作人及記者應尊重原住民文化。
․避免成見:節目不應有不和事實、有損人格或歧視的成見。

日本
一、「社團法人日本民間放送聯盟」自律規範
․第一條:人權:尊重生命:注意個人資料保護;不以肯定態度處理買春、賣春問題;不因人種、性別、職業、境遇、信仰而有差別性處理。
․第二條:法令與政治:遵守法令:不傷害國家及政府威信;審慎處理政府機關處理中之案件;尊重人種、民族與國民感情;政治立場中立,不偏頗任一黨派;不處理涉嫌違反選舉法之選前活動消息;審慎處理可能影響政經之問題。

韓國
韓國記者協會倫理綱領
․第九條:禁止紛爭及差別操控報導:在採訪過程及報導內容上,決不引導誘發地區、階層、宗教、性別、集團間之紛爭,或操控差別之報導。
台灣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三十條
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二十日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二十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
 第三十一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評論涉及他人或機關、團體,致損害其權益時,被評論者,如要求給予相當答辯之機會,不得拒絕。

廣播電視法
第二十二條  廣播、電視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 該事 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

第二十三條  對於電臺之報導,利害關係人認為錯誤,於播送之日起,十  五日內要求更正時,電臺應於接到要求後七日內,在原節目或原節目同一時間之節目中,加以更正;或將其認為報導並無錯誤之理由,以書面答覆請求人。
  前項錯誤報導,致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受有實際損害時,電臺及其負責人與有關人員應依法負民事或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廣播,電視評論涉及他人或機關、團體,致損害
                   其權益時,被評論者,如要求給予相等之答辯機會,不
                   得拒絕。

 

  The   end
媒體探險家
www.mediaguide.nccu.edu.tw

 

 
研究報告-趙承熙槍殺案媒體報導與倫理法律爭議 PDF 列印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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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istrator   
2007/07/02, 週一

研究報告:

趙承煕槍殺案媒體報導與倫理法律爭議

                              資料整理人: 張錦華 2007/6/28

事件大要  

l          維吉尼亞理工大學校園槍擊案兇手趙承熙,利用做案空檔,寄給電視台的照片、錄影和一篇聲明,在媒體上密集播放.

l          NBC取得光碟後,發現內容有違法之虞,拷貝後即把母帶報案交給聯邦警察,高層與聯邦警察研究如何在不影響偵查的情形下播出。

l          NBC新聞總監「卡普斯」上親自出馬,上NBC晚間新聞解釋,「卡普斯」說,趙承熙寄給NBC的包裹,是可以而且必須要播出的新聞資料,是好的新聞素材,而且NBC在播出之前,也經過專業的篩選,盡到了自律的責任

l          Fox, ABC, CBS 均未再播出畫面.NBCCNN僅表示會節制,但兩家電視新聞收視率顯示,己明顯下滑,因而也不再播出.

l          NBC自訂原則:No Internet use. No archival use. Do not resell,” a

各方反應

受害者家屬、同學等

l          多數學生對於兇手的偏執和瘋狂,都感覺驚愕莫名,電視公司不顧大眾觀感,密集播放的作法,也引起觀眾強烈憤怒。一個博士生說,那麼多受害人和他們的家屬都沒講話,倒是加害人和他變態的言論,在電視上那麼密集的曝光,每一次他靠近電視,看到的就是趙承熙令人作嘔的臉,聽到他瘋狂偏激的言論,電視台等於是在助長兇手的氣焰。

 

l          許多受害人家屬對於電視台的作法非常憤怒,認為是在延續恐怖效應部分已經同意接受訪問的關係人,取消受訪計畫

 

l          校園中張貼標語:Media go home.

 

美國警方反應

l          弗吉尼亞州警察首長弗萊厄蒂說,他感激NBC的合作,但對於NBC播放這些錄像表示遺憾,許多人看過這些錄像後感到"情緒不安" 維吉尼亞州警察總監弗拉赫提說,他對NBC決定播出錄影帶感到失望。他指出,受難者、家屬、整個校園、甚至整個國際社會,都已被這個恐怖事件和悲劇,以及媒體的強烈關注所折磨,「我很難過現在大家又看到這些畫面。」

 

l          一些刑事專家則對播放錄影帶可能對暴力有暗示性鼓勵表示憂心,尤其趙承熙在自白中提到一九九九年在科羅拉多州可倫拜高中殺死十二名學生和老師的兩名學生兇手的名字。例如, 犯罪學家雷芬說:「很不幸的,校園暴力的感染是很快的

台灣

l          TVBS 三月底播出黑道持槍恐嚇新聞,引起社會撻伐,台灣各家電視台最近處理美國校園槍擊案兇手自拍影帶也小心翼翼,多以馬賽克遮蓋槍、刀後播出畫面,但傳播學者卻認為這些畫面可能造成模仿效應,就算處理後播出,也不適當。由於趙承熙精神狀態瘋狂,行為異於常人,透過新聞深度探討這個人本身,並不適當,加上趙承熙持槍畫面可能有「英雄化」疑慮,儘管處理後播出,也可能刺激部分觀眾,造成模仿效應

l          檢方檢視不同媒體的處理過程,認為美國NBC兼顧法律、道德及言論自由,可說相當成熟;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豐文說,台灣TVBS與美國NBC同樣是處理歹徒影帶,TVBS被外界認為有幫助恐嚇公眾之虞;但NBC以最高度慎重處理的方式,兼顧民眾知的權利。

l          傳播學者認為:依照新聞學觀點,媒體對這次事件的報導,不必把焦點放在趙承熙個人身上,而應從美國槍枝管理、校園安全等方面著手,以符合公共利益

l           

國外

l          英國「泰晤士報」卻認為,趙承熙的影片告白內容有助大家了解他的行凶動機及圖謀,播出影片是正確作法。「泰晤士報」指出,數分鐘的錄影畫面,提供了美國民眾三天來一直想獲得的答案,趙承熙行凶前確實是精神出現問題,而不僅是個情緒不穩定的學生而已。如果電視台不播出他的死前告白,並不能保證類似的事件就不會再發生。美國媒體,包括紐約時報均曾播出犯罪者的自我陳述.

l          當然,我並不反對媒體對這樣的重大新聞進行報導和分析,但當今的美國媒體除了報導事件外,卻很少譴責兇手邪惡的罪行,反而強調他的孤獨、病態,並使用許多中性的詞彙。比如在報導中,使用的是「33人死亡」那樣的描述,卻不能以「32人被槍殺,兇手自殺」那樣精確的句子做清楚的報導;更多使用「悲劇」的描述,卻迴避「兇殺」一詞

l          抗議最多的是手持雙槍的畫面,某媒體一天內收到20~30 通的抗議.

法律爭議與建議

一.        CNN (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等境外電視頻道,未經任何處理就播出相關新聞。

依據我國廣電法,境外頻道與國內頻道的標準是一致的。NCC處理的方式是去函(NHK&CNN)告知應遵守我國法律規定。NCC表示,CNN在星加坡的頻道播出,也是同意符合當地的法律規定。

 

二.        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豐文建議,新聞局應與新聞媒體商討制定一個公約,規範LIVE、民眾爆料應如何查證、如何播出。尤其爆料內容若涉違法,應在不影響偵查範圍內,以及與偵查單位有共識後再播出,或選擇適當內容播出,才能善盡媒體責任。

 三.       美國美國沒有對暴力內容的規範,僅有對猥褻的規範.

結論

1.NCC和新聞局應與新聞媒體商討制定一個公約,規範LIVE、民眾爆料應如何查證、如何播出。尤其爆料內容若涉違法,應在不影響偵查範圍內,以及與偵查單位有共識後再播出,或選擇適當內容播出,才能善盡媒體責任。

2.犯罪事件的畫面,若引起恐怖、心理傷害,會引發觀眾憤怒,應儘量節制播出時間及長度和頻率。同時,犯罪新聞會引起模仿,應特別謹慎。

3.新聞內容要注意不要成為加害人傳聲筒,會變相將加害人英雄化;要兼顧受害人心理創傷。

4.犯罪新聞報導應導向公共利益的議題,不應僅著重衝突事件本身。

 
 
「修正廣告區分認定原則」之分析與建議 PDF 列印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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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istrator   
2007/04/04, 週三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近日修訂之「修正節目廣告區分認定原則」草案,明定播出內容若涉及商品或廠商標誌,或播出付費電話和簡訊等活動訊息,即視同廣告(詳全文)
 
「修正廣告區分認定原則」之分析與建議 PDF 列印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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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istrator   
2007/04/04, 週三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近日修訂之「修正節目廣告區分認定原則」草案,明定播出內容若涉及商品或廠商標誌,或播出付費電話和簡訊等活動訊息,即視同廣告(詳全文)
 
記得媒體自律嗎 中國時報論壇 2007.04.04  PDF 列印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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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istrator   
2007/04/04, 週三
 台灣新聞媒體長期受政府管制,即使到了今天,還是不倫不類,NCC所作所為倒也和台灣的媒體界相輔相成,竟然干涉媒體的經營,(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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