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三法,分組付費,必載無理,頻譜歸公,數位匯流五法, OTTTV,頻譜資源,無線必載,基本頻道,無線電視
1041013新聞稿:STBA拜會台聯黨團促勿通過廣電三法
廣電三法草案與時代趨勢嚴重脫節、危害台流競爭力
衛星公會表示,廣三法草案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付委審查,當年的時代背景,是一個影音收視頻寬不足的時代,是一個還沒有4G概念的電視時代,草案中對數位匯流所涉不多僅止於概念。就在廣電三法草案付委一年後,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底進行4G(行動寬頻)釋照,競標金額破千億台幣,4G用戶數大幅成長,今年底即將進行第二批4G頻段釋出標售,預計會有更具爆發性的改變。隨著大頻寬與數位匯流技術的科技突破,此時此刻,「看電視」這件事的定義,已經進入所謂「OTTTV的開放式架構」時代,這也意味著,透過去疆界化的數位匯流技術設備與收視環境,台灣影視音內容商,將直接面臨來自國際、跨境的競爭對手,挾著雄厚的資金、無法可管的盜版技術(境外IP),挾著商業的、政治的各種目的,侵門踏戶而來,這一波挑戰,甚至可以說是一場文化主體性的世界大戰。由此檢視目前在立法院的廣三法修正草案,架構早已悖逆趨勢,有整本重新檢討之必要。
全民利益優先,無線看免錢、有線必載限公共:
「非商業、無廣告之公共電視台」才可以享必載特權,
其他商業無線台回歸商業機制。
民國八十二年有線電視法完成立法時,當時無線電視台為國家(黨政軍)所持有,乃透過立法手段強制必載台視、中視、華視、民視各該一個頻道於有線電視系統平台;惟民國九十五年後,無線電視事業已進行民營釋股轉型為商業電視台,已非國家持有,所謂「法定(或指定)強制必載」之歷史條件早已不復存在。衛星公會懇切陳請各界明察,『必載』是市場機制的例外,是一項免除商業競爭的特權,得以適用必載條件者,宜有極高之公共價值,方具備正當性,必須要考量的是閱聽受眾的公益與特殊需求,始可藉必載來滿足,而不是用法定必載來擴張商業無線電視事業的營業利益,有廣法修正草案第33條應明訂限定必載為『非商業、無廣告之公共電視台』,至於「商業無線電視」則回歸商業機制(本會建議條文詳參附件一)。
廣電三法草案宜理性討論,不應打擊提升內容之努力
衛星公會強調,廣電三法之爭議不僅必載之議題,包括黨政軍條文、分組付費、費率審議、市場規模、上下游垂直整合、跨平台罰則不平等……都是修法的重點。除了必載爭議非常大之外,「分組付費」制度在目前的政策規劃方向下,也恐怕會產生嚴重副作用,尤其是與國人企盼提升內容品質、讓台流更具競爭力的期待,完全背道而馳。總括而言,收視費(授權金)是本會會員「商業電視頻道(內容製播與集成)」的兩大主要收入之一,奠基於「使用者付費、尊重著作權利」的觀念,民眾每月支付給有線電視系統平台業者,系統業者再拆分若干比例支付給頻道商作為授權金,這是我國內容製作供應商「不需要追逐收視率」的重要收入來源,換言之,政策上應該加以鼓勵, 提高其在電視頻道營收結構之佔比,將之挹注在節目製播上,才是福國利民的終極目標,然而,目前分組付費的規劃方向,恰好反其道而行,對於國人企盼更多資源投入製作優質內容,恐是一大傷害。
衛星公會強調,廣電三法亟待各界開放心胸、耐心討論溝通並深入擘劃,衛星公會懇切期盼立法院於未來朝野協商時惠予考量本會意見,充分溝通化解歧見,以制定出與時俱進、衡平各方建議,福國利民之廣電三法。
新聞聯絡人:
秘 書 長 陳依玫 2650-6901
資深專員 姜善台 2650-6902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十三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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