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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119新聞稿:必載商業無線台 就是侵害觀眾選擇權

「必載任何無線商業電視台-都在侵害觀眾權益」 

  針對昨(18)日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廣電三法修正草案,有關無線必載部分已有初步共識,傾向採「1N」台方式必載,除現有無線台仍保有必載一台之特權外,下週三將再討論其他必載的要件,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稱衛星公會)認為,必載任何一個民營無線商業電視台,都是在侵害觀眾的權益。

  衛星公會表示,「必載」就是讓裝設有線電視的消費者,一定要強制購買及收視的頻道,不管無線商業電視節目內容的好壞,無論是否具有公益性質,都必須無條件的加以必載,讓打開電視機的觀眾一定要有、一定要看、也不能退,完全沒有選擇的餘地。

  衛星公會認為,如果一個商業民營無線電視台,既可以播送廣告,又可以進行置入,甚至可以賣出時段供廠商販售或推薦商品營利的前提下,又享有必載的特權,不僅讓消費者收視權益受損,且在消費者被迫接受的同時,也幫助該等無線商業電視台賺取了廣告營收,因此,衛星公會堅決反對此種不符公平正義、圖利特定對象的必載政策。

  衛星電視公會鄭重呼籲,『必載』是市場機制的例外,是一項免除商業競爭的特權,不能以法定必載,來擴張民營商業無線電視事業的營業利益;無線電視必載,仍應限定在「沒有做商業廣告的公共電視、原住民電視、客家電視」頻道,其他通通回歸商業機制公平競爭。 

 

新聞聯絡人:

    長 陳依玫 2650-6901

資深專員 姜善台 2650-6902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星期四

 

必載商業無線台,就是侵害觀眾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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