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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316新聞稿:OTT電視時代 懇請重新思考分組付費的政策目的

OTT電視時代  懇請重新思考分組付費的政策目的

  爭議重大的分組付費制度,國家通傳會於今日(16)完成五種方案提交立法院。鑒於我國電視產業已有顛覆性的變化,102年底政府開放4G行動寬頻釋照之後,已經進入「OTT時代」去疆界化、開放式競爭架構,換言之,閱聽眾已經可以透過網際網路平台看電視,與透過有線電視平台看電視來比較,不論是高畫質享受或者現場直播串流,使用者經驗已屬無差別秒殺。

  為免修法美意遭到扭曲,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稱衛星公會)特此提出呼籲,懇請各界與時俱進、重新檢視,過去倡議分組付費政策,是植基於電視收視環境的封閉寡占,然而大環境早已鉅變,未來預定將在數位有線電視平台上所要實施的分組付費辦法,恐怕悖逆時代趨勢,尤其要提醒的是,分組付費制度對於我國電視產業鏈當中的影視內容製播業,將造成最重大衝擊。本會會員過去長期在亞洲市場創造台流引領風潮,近年面對影視大環境的變化亦力求再造,值此全球OTT業者挾深不可測的資金、企圖,跨國、跨境,長驅直入兵臨城下,搶奪國人的眼球、荷包、與有限的24小時之際,本會大聲疾呼,影視音產業在許多國家都置於國家戰略地位,代表著文化主體性,如何延續台流競爭力,一定要有新思維,在亂局中穩健地建立消費者,產業,國家實力三贏的機制,讓我國內容製播業者,有足夠的資源,發展更好的內容,不僅回饋鄉親閱聽眾,更能與跨境而來的對手,一較高下。這應該是OTT電視時代任何政策規管與問責機制,要促成的核心價值。

本會主張:

一、建請釐清程序正義

首先提請通傳會確認1025/17公告有效性。歷經四年激烈爭辯,去年1218日三讀有線廣播電視法,交通委員會審查會版本擬賦予分組付費法源,但因爭議太大並未通過。在母法未通過的前題下,懇請NCC重新檢視102517公告提前實施分組付費,是否超越母法授權太多實在不成比例,是否應該失效?讓市場平穩過渡。 

二、建請考量時空鉅變,重新思考分組付費辦法的意涵與政策目的

1、105年的今天與102年當時,受廣電三法規管的封閉式產業環境已大不相同,  102年通傳會精準掌握趨勢發動4G行動寬頻釋照,讓數位匯流一日千里大步向前,潘朵拉的盒子打開之後,兩年後的今天已經是OTTTV開放式去疆界化的影視服務架構,不能再用過去的思維來規管與問責。事實上,通傳會已經看到此一趨勢,完成數位匯流五法並呈送行政院,草案中,已經體察時空變異,採用【公共近用】取代【無線必載】,因此,此時此刻制訂【未來】要適用的分組付費辦法,首先就必須去除102年舊思維【必載、與指定必載】的規劃,這不僅僅是技術的改變,也牽涉權益消長,必須確實回歸政策工具的初衷,與公共/商業間應有的比例原則。

2、本會主張,有線電視【全面完成數位化之前】【無法切分實施分組付費時】,審定有線電視費率時則尊重現況。

有線電視【全面完成數位化之後】【可以切分實施分組付費時】,就應該明確排除無線商業台必載特權,因為「必載」是消費者不能退、也無法選擇的特性,考量消費者權益,NCC方案當中所謂【基本頻道-普及組】應該限定為【無廣告之公益內容頻道】(如:公視客台原視,國會直播, ……)

3、【數位化未完成前】【無法實施分組付費】時,尊重現狀【必載一個】的無線台,其行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促請NCC檢視落實規管。 

三、分組付費不僅僅是從類比轉換成數位的技術改變,也牽涉權益消長,更牽涉【我國】戰略價值的【文創主體性之競爭力】

建請通傳會站在整體「國家利益」的高度,思考當前OTTTV開放式去疆界化的環境下,分組付費這項政策工具,到底要達致何種目標?

1、影音內容產業在許多國家都被定位在國家戰略地位,關係著主權國家的文化主體性,過去本會會員致力於優質內容產製,除本土市場之外,也在東南亞、大陸市場捲起台流,然而近幾年大陸市場的非專業因素干擾,導致台流鈍化,數位匯流更進一步導致台灣門戶大開被長驅直入,兩相交錯之下,要如何讓台灣代表隊能存活、並且打贏國際賽,更顯重要,退無死所。

2、推究我國衛星頻道內容產業收入結構,以版權交易與廣告收入為支柱,廣告佔比約七成,版權交易收入相對已經非常偏低,而其中【源自於收視費的版權收入正是珍貴的不必追逐收視率的收入,也是內容業者夢寐以求的專業空間】更是偏低,應該提高占比,投注於內容製作,才能有效回應社會對內容提升的呼求。

3、所以,砍收視費是好政策嗎?民眾真的只要便宜就好嗎?過去幾年特定立場(利益)者,強勢操弄,顛倒是非,不尊重專業,罔顧國家整體利益,只專注砍收視費這樣的非理性議題,應該要被淘汰了。

4、更何況,市場實況早已經進入OTTTV開放式去疆界化架構,不待政策強制引進競爭,商業競爭早已血流成河,不肖平台業者削價競爭後均將成本轉嫁、砍低頻道商的版權金,導致版權金交易市場秩序陷入混亂。負責任的政府今天應該要擔心的反而是-----越趨非理性的競爭,將導致劣幣趨逐良幣,通傳會站在整體國家利益的高度,105年的今天,環境變異後,應該嚴正考量,制訂促進產業健康、正向發展的要件與最低下限機制。

5、基於【版權收入對提升內容專業製播的珍貴性】,因此,面臨當前市場紛亂、平台流血競爭的情況下,本會主張,不論平台業者與消費者之間如何的訂價策略或促銷手法,都不應轉嫁至內容業者的版權收入;本會主張,不論市場如何競爭,政府都應該盡力導向良性競爭,國內消費者早已經不只有一個平台一種內容可以種選擇,致力於創造台流的本會會員,直接面對跨平台、跨界、跨境而來深不可測的競爭對手,共同搶占國人的眼球與荷包,因此,所謂的【基本頻道】應該回歸商業本質,解除費率上限與頻道組合管制,同時考量限定費率下限,不應該放任國內在地市場惡鬥,內耗,疲於對抗跨境而來的OTTTV競爭。 

  懇請各界考量開放式OTTTV時代對我國文創主體性的衝擊與後果,拉高格局,從國家戰略角度思考,站穩馬步,一起迎接105年兵臨城下OTTTV第一波撞擊。

四、創世紀新思維,需要多溝通

1、環境劇變,通傳會任務艱鉅,在時代趨勢與舊思維中拉扯,在理想與現實之間拿捏,確實辛勞,非常希望有多溝通的機會。

2、STBA會員身為影視內容產製業者,長年來均向通傳會領有執照,接受通傳會的高密度規管,行政指導評鑑換照密切與共,也向國家繳納應有的稅金與國民義務,更致力於人才的培養,產業鏈的鍛造。 許多STBA的會員,更是積極自製台灣核心價值的節目,推向國際。

3、相對於【不拿執照、不繳稅、尤其是不在乎成本】的新興OTTTV業者,本會最感到遺憾的是-----【相同服務、差別管制(問責)】的困境遲遲無法解決。我國電視文化產業中的自製、升級(HD/8K)、新創,都需要成本,平台業者、消費者,都需要建立使用者付費、尊重著作智慧權的概念。尤其是必須釐清,短期促銷與長期產業發展,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不應該任由特定政治人物、甚至一些市場惡性競爭的新業者,為了屠宰、瓜分市場的利益,而端出超低價,讓原本應該只是短期促銷手法變成長期擾亂產業的癌細胞。面對數位匯流新局面,本會會員可以自由上架各個平台(同質與異質) 但問平台業者兩項基本下限(門檻)是否做得好------(1)盜版防護(2)版權採購機制,本會身為內容業者,面對新局,盼望終於能實現【內容為王】的理想。也寄希望於各界, 站在國家利益的高度,重新思考規管與問責的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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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十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