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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冠名贊助』自律執行綱要

 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
電視節目『冠名贊助』自律執行綱要
104年6月26日本會廣告協調委員會會議通過
108年6月28日本會廣告協調委員會會議通過
113年9月20日本會廣告協調委員會會議通過
壹、前言
  為健全電視產業發展,NCC日前開放電視節目接受商業置入性行銷及贊助(含冠名贊助),乃希望藉由挹注電視節目製作資金,提升節目內容品質及影音節目行銷海內外之競爭力。
  為保障閱聽人權益,本會特制訂本「電視節目冠名贊助自律執行綱要」(以下稱本綱要),其內容係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 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另外擷取學者專家、公民團體的意見及各國傳播媒體自律規範,彙集耙梳而成。本綱要適用範圍為取得衛廣執照之頻道內容業者。
 
貳、總則
   一、電視節目冠名贊助
    (一)維持內容獨立與完整。
    (二)明確揭露贊助者訊息。
    (三)維護視聽眾權益。
    (四)保障編輯獨立自主。
    (五)促進媒體內容產業發展。
    冠名名稱之大小
   (一)冠名名稱之大小不得超過頻道事業之標識
      (二)冠名名稱之大小不宜大過接受冠名贊助之節目名稱標識
                節目名稱冠有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團體、個人之名稱、標識、商標、品牌或相關附屬圖案(以下稱冠名
                名稱)時,冠名名稱之大小不宜大過接受冠名贊助之節目名稱標識(以下稱原節目名稱)。
三、冠名名稱應以集為單位,同一集節目最多接受一個冠名名稱贊助
  冠名名稱應以集為單位,不同集別之節目得以接受不同之冠名名稱,同一集節目最多接受一個冠名名稱贊助。
     四、冠名名稱應以靜態方式為原則:
    冠名名稱應以靜態方式為原則,避免過度急促的動態呈現,如將冠名名稱與原節目名稱採交替方式於電視畫面上出現(如動態天空
  標),其更動頻率不得低於30秒,以維護觀眾收視權益。 
 
参、冠名贊助自律執行機制
  一、本會廣告協調委員會應針對觀眾、本會會員及廣告協調委員會委員之反映意見,適時檢討會員在從事電視節目冠名贊助時,有無違反
    本綱要之情事並據以改善。
  二、本會廣告協調委員會應另聘二至四位之學者專家擔任外部委員,參與會議並提供諮詢意見。
  三、NCC對於電視節目冠名贊助有違反法令或本綱要之虞時,得透過本會警示,或送請本會廣告協調委員會討論,決定後續之處理方式。
 
肆、違反冠名贊助自律執行綱要之處理
電視節目冠名贊助如有違反本綱要,經本會廣告協調委員會討論決議後,由本會要求其限期改善,並由本會定期公布自律執行情形。 
 
伍、附則
本綱要經本會廣告協調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