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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06新聞稿:分組付費重大政策,應通盤審視,審慎思考

中華民國一○六年十一月六日星期一
 
        針對分組付費機制近日再度引起討論,本會深感憂慮,對於如此重大議題,期盼政府能依法行政、諮周善議,以免反而嚴重傷害消費者福祉與電視內容製播資源。
       本會身為影視內容製播產業,受到各界關切詢問,特為以下說明,懇盼各界共同理性思考:
(一)分組付費政策既然尚在意見徵詢階段何以強制業者必須提出減費分組付費書面規畫方能通過費率審議?
    通傳會於今年10月6日及10月12日,特邀本會頻道業者就通傳會規劃之減費分組付費版本徵詢意見,本會多位頻道會員質疑通傳會若以行政手段強推分組付費,實在有違「依法行政」之基本原則,也罔顧上屆立法院三讀有線廣播電視法時,曾一再要求通傳會應先與產業充分溝通,面對上述質疑,通傳會會議主席等多位代表,於10月6日及10月12日會議中,一再澄清,目前屬於政策形成初階之「焦點座談」階段,通傳會正是為求政策制定程序較為周延,因而先行意見徵詢並將如實紀錄反映,作為日後決策之重要參考,絕非已經完成決策。
    言猶在耳,未料通傳會卻於短短一周後10月19日正式發函地方政府,促其於審查有線電視費率時,要求系統業者提供分組付費之書面規畫, 本會對此深感憂慮,建請通傳會慎重考量「施政貴在誠信,無信不立」,況乎分組付費如此重大政策,制定過程本應諮周善議,法制正當性與程序正義恐不容機巧濫權。
(二)分組付費法源尚在立法程序進行中何以強制業者必須提出減費分組付費書面規畫方能通過費率審議?
立法院於104年12月審查廣電三法修正案,其中有線廣播電視法草案第四十四條,原擬賦予分組付費政策之法源依據,然因爭議過大,相關分組付費之文字遭到刪除沒有通過,立法院並作成附帶決議請NCC先研訂分組付費相關方案送立院審查,此一立法程序尚在進行中,通傳會竟然於10月19日以公函告知地方政府,於辦理收視費用審議時,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要求系統經營者提出5項文件納入費率審議考量,該公函隨後並逐一列舉5項文件須包括「(二)分組付費機制」,然本會遍查有廣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一項,完全未見「分組付費」任何文字或規範,再查,復於該條文第一項第十款發現「…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本會對此深表疑慮,主管機關「依法行政」乃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要件,政府公文書函有其法定效果,對地方政府亦有相當影響力,況乎通傳會本身更握有部分縣市有線電視年度費率審查大權,通傳會於公文書函中,將法條與函示項目如此移花接木,甚至將母法並未通過之分組付費機制加以擴大解釋適用於施行細則之「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箇中所反映究係一時誤植或是行政擴權恣意妄為,令人深感憂慮。
(三)有線廣播電視法母法未能通盤修改前實施分組付費措施都將更進一步傷害消費者福祉以及頻道內容產製資源更與政府當前積極提振本國影視內容競爭力進軍海外市場的政策目標背道而馳。
現行有廣法係通傳會於2008年開始修法、102年完成二讀底定架構,當年之媒體環境連所謂OTT都未有所聞,有廣法在內之廣電三法,其思維與架構,實已不符當前高度數位匯流的時代發展,本會已經多次懇切提醒,建請通傳會考量評估若執意在「有廣法之現有架構下」強制實施分組付費,將使已經傾斜的收費、拆帳、組合權力更加失衡,恐僅圖利特定某些個人業者,卻造成整體內容產業與消費者福祉受到重創耳。 本會會員於10月6日及10月12日兩次會議,再度向通傳會苦口建言、據理分析,殷切盼望找到真正的解決方案,促成消費者、產業、國家發展三贏的正向循環,給台灣一個文化翻轉的機會。 本會懇切建請通傳會審慎考量:
1、在有廣法現有架構下,通傳會所提之分組付費方案均從平台角度思考,排頻權、定價權、戶數權都不在頻道,分組付費將進一步限縮頻道自主性與談判籌碼,頻道經營更將雪上加霜,製播資源更難提升,消費者反而受害,國際競爭更是緣木求魚。
2、台灣有線電視收費標準已低於其他國家,當前106年已經是超大寬頻時代,民眾收看影視內容有多元選擇(無線、有線、衛星、MOD、OTT),是否有必要強制單一平台實施減費分組付費機制,建請主管機關審慎思考,近期已有立法委員專文痛陳通傳會不應該鼓勵便宜就好的心態,應該亟思如何振興優質內容,通傳會若執意將已屬偏低之基本頻道費用再砍至400元,將導致產業年產值大減高達60億,不僅折損投入內容製播之資源,更嚴重的是將導致大規模裁員失業潮與社會動盪。
3、建請通傳會應先健全市場,包括猖獗的盜版問題、收視簽約戶數、收視率點閱率爭議等等問題,找到真正的解決方案,也才能保障基本收視權益、增進消費者多元選擇、健全平臺產業發展、導引製播優質內容,尋求產業永續發展的可行作為。
 
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
秘書長陳依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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