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產業資訊 > 新聞自律 >
閱讀人數:34498人 友善列印

1071123 投票日凌晨新聞報導之協調(11/19)提醒

投票日當日(凌晨零時起):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
 
衛星公會新聞各頻道同意以下協調內容:
1. 11/24 00:00起(包括重播時段)不再播出前一日或之前選舉相關新聞報導與政論節目。 
2. 11/24當日報導則依各自新聞判斷,提醒報導候選人或不同政治人物投票或任何最新採訪內容時,避免助選競選風險以免違法。 
 
提供過去實際案例參考:
1. 99年連勝文遭槍擊案(台北縣議員選前之夜)、 93年陳水扁總統槍擊案(選前一天遭槍擊,投票日當天受訪發言),視為重大社會事件報導之,惟有做若干編輯把關,避免誤觸選罷法之助選。
2. NCC 99年11月17日通傳播字第09900572400號函,函轉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0993500184號函,說明摘要:中選會曾就某電視事業於投票日當天,剪輯播送投票日前夕候選人造勢活動之新聞節目,重複並長時間呈現縣長夫人下跪畫面,報導質量遠超過對手不成比例,認係違反第56第2款規定,而裁處該廣電事業及代表人各新臺幣100萬元罰鍰;最高行政法院已認定違反選罷法56條,唯認為中選會裁處100萬過重,要求重為處分,最後裁定為新臺幣50萬罰鍰。
 
衛星電視公會 新聞自律委員會 詹怡宜主委2018.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