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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廣核表審查
壹、醫藥廣告送審相關文件及說明如下:
一、送件需檢附文件:
※醫藥廣告送審請於3個工作日前、長秒數(5分鐘、8分鐘)7個工作日前以E-MAIL,並檢附以下文件,如有缺件,不便審核,謝謝:
1、衛星電視公會「送審申請書」。
2、廣告影片:需於window系統可開啟之影音檔,如:wmv、mp4檔;
若檔案過大(10MB以上公會信箱無法接收下來)請提供連結以利公會下載。
3、衛檢資料:內含正式公函、廣核表、分鏡圖,請以正本彩色掃描成PDF檔。
二、承辦人:李小姐
Mail: style@stba.org.tw Tel:8979-6771 、8979-6768#771
貳、醫藥廣告及節目送審審查進度表如下:
113年度,112年度,111年度,110年度,109年度,108年度,107年度,
106年度,105年度 ,104年度,103年度,102年度,101年度,100年度
參、產品許可證查詢、醫療器材品項鑑定範圍:
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西藥、醫療器材、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查詢:https://www.fda.gov.tw/mlms/H0001.aspx
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醫療器材資料庫:http://mdlicense.itri.org.tw/MDDB/Classification/Classification.aspx
肆、醫藥廣告相關規範:
# 「拋棄式隱形眼鏡」廣告 #
一、「日戴型每日拋棄式隱形眼鏡」(日拋隱形眼鏡)廣告,得不限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其餘隱形眼鏡仍以刊登於學術性醫療刊物為限。
二、刊播「拋棄式隱形眼鏡」廣告,應於廣告中加註下列警語:
1、配戴一般隱形眼鏡須經眼科醫師驗光配鏡取得處方箋,或經驗光人員驗光配鏡取得配鏡單,並定期接受眼科醫師追蹤檢查。
2、本器材不得逾中文說明書建議之最長配戴時數、不得重覆配戴,於就寢前務必取下,以免感染或潰瘍。
3、如有不適,應立即就醫。
三、為利清楚辨識,刊播拋棄式隱形眼鏡廣告,除因前開規範加註警語外,並應依下列原則刊播警語:
1、應以版面5分之1連續獨立面積刊載上開警語,且其字體所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3分之2,應清晰可見。
2、屬電視或其他影像之廣告者,應全程疊印警語。
3、單純為有聲廣告者,應以清晰聲音發出上開警語,且其警語所佔時間不得短於全程廣告時間5分之1。
4、警語所用顏色,應與廣告底色形成明顯對比。
5、屬電視或其他動態廣告,並以單行跑馬燈方式呈現警語者,得以版面10分之1之連續獨立面積刊載上開警語,其實際刊播效果如無法使民眾足以清晰辨識,原廣告核准機關應依藥事法第41條規定,要求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
四、拋棄式隱形眼鏡,其許可證同時核有日拋及雙週拋效能者,則廣告規範如下:
1、若廣告版面以每日拋棄式之使用方式為訴求,則可核准刊登於一般媒體。
2、若廣告內容以雙週拋棄式之使用方式為訴求,則僅限刊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
# 「含酒精藥品」廣告 #
含酒精之西藥內服液劑(含Amino Acid類及多種維他命類營養劑)及中藥酒劑廣告應標示之警語:
一、含0.5%w/v酒精濃度以上之內服液劑(含Amino Acid類及多種維他命類營養劑)及中藥酒劑,廣告均應標示使用警語「本藥品含酒O%v/v(或O度),服用過量,有害健康。請勿於工作前及工作中使用」;另含酒精之西藥內服液劑並應同時刊載「請至藥局、藥房購買」。
二、廣告警語刊登方式:
1、應以版面5分之1連續獨立面積刊載上開警語,且其字體所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3分之2。
2、屬電視或其他影像之廣告者,應全程疊印警語。
3、單純為有聲廣告者,應以清晰聲音發出上開警語,且其警語所佔時間不得短於全程廣告時間5分之1。
4、警語所用顏色,應與廣告底色形成明顯對比。
5、廣告內容如有飲用畫面,應以附有刻度之計量器,清楚示範正確用法用量。廣告整體表現,不得有誤導民眾可以當作飲料大量使用之動作、畫面或言詞。
三、廣告中不得為高危險工作類別及高危險工作畫面(如洗窗等高架作業),且不得暗示可於工作前或者工作中使用該藥品;如需播放非高危險工作畫面,則該廣告內容應表達「請勿於工作前及工作中飲用」 及「適量飲用」之意涵。
# 「含可待因或咖啡因之內服液劑及糖漿劑」廣告 #
一、含可待因(Codeine)之內服液劑及糖漿劑廣告,應標示使用警語「本藥品含可待因,長期使用易致成癮」,廣告警語刊登方式如下:
1、平面、電視或其他影像廣告者,應以版面10分之1連續面積刊載上開警語,且字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3分之2。
2、屬於電視或其他影像廣告者,應全程疊印警語。
3、單純為有聲廣告者,應以清晰聲音發出上開警語,且其警語所佔時間不得短於全程廣告時間10分之1。
4、警語所用顏色,應與廣告底色形成明顯對比。
二、含可待因(Codeine)或咖啡因(Caffeine)之內服液劑及糖漿劑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廣告內容應傳達「正確用法用量」之概念。
廣告內容如有飲用畫面,應以附有刻度之計量器,清楚示範並顯示正確用法用量。
2、廣告整體表現,不得有誤導民眾可以當作飲料大量使用(如整罐產品直接倒入杯中、一整箱等)及嚴重感冒可使用加強配方之動作、畫面或言詞等,廣告並應同時符合藥事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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