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102 有關選舉民調發布提醒
有關民調,根據選舉相關法規,提醒各位會員如下事項:
1. 自113年1月3日零時(或今晚24:00)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任何有關候選人及選舉的民意調查資料。
2. 凌晨重播時段也請注意。
3. 新聞製作時,請勿引述之前的民調數據;過去發佈的舊稿不用處理,但不能再散布或引述。
2. 凌晨重播時段也請注意。
3. 新聞製作時,請勿引述之前的民調數據;過去發佈的舊稿不用處理,但不能再散布或引述。
相關法規請參考: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52條
(第3項)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前二項資料。
第52條
(第3項)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前二項資料。
第96條
(第6項)違反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二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違反第五十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處罰:
一、政黨、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前款以外之人: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6項)違反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二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違反第五十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處罰:
一、政黨、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前款以外之人: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53條
(第3項)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前二項資料。
第53條
(第3項)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前二項資料。
第110條
(第6項)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處罰:
一、政黨、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前款以外之人: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6項)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處罰:
一、政黨、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前款以外之人: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Stba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 沈建宏20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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