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產業資訊 > 新聞自律 >
閱讀人數:1439750人 友善列印

1130112 投票日(113/1/13)凌晨新聞報導之提醒

投票日凌晨新聞報導之提醒
投票日當日(1/13凌晨零時起):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0條第2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
比照以往衛星公會新聞各頻道同意協調內容,提醒如下:
(1) 1/13 00:00起(包括重播時段)不再播出前一日或之前選舉相關新聞報導與政論節目。 
(2) 1/13當日報導依各台新聞判斷,報導候選人或不同政治人物投票或選舉新聞;唯請留意候選人號次、LOGO、口號或其他具有選舉象徵、暗示意義的內容,避免露出,以免無意間助選,增加違法風險。 
 
相關法規請參考: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50條
(第2款)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
第96條
(第6項)違反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二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違反第五十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處罰:
一、政黨、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前款以外之人: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9項)委託報紙、雜誌、廣播電視事業、利用網際網路提供服務者或其他媒體業者,刊播競選、罷免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違反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者,依第六項規定,處罰委託人及受託人。委託人或受託人為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56條
(第2款)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
第110條
(第6項)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處罰:
一、政黨、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前款以外之人: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9項)委託報紙、雜誌、廣播電視事業、利用網際網路提供服務者或其他媒體業者,刊播競選、罷免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者,依第六項規定,處罰委託人及受託人。委託人或受託人為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衛星電視公會 新聞自律委員會 沈建宏主委2024.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