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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315 江宏傑與福原愛離婚和解記者會提醒

敬致各會員:
 
江宏傑與福原愛離婚和解記者會將於今天下午1點在東京召開,本會提醒事項如下:
 
1、請盡量避免直播,以免出現觸及有關其未成年子女隱私內容,致無法即時處理。
 
2、製播新聞時,如觸及「監護權」等相關議題,由於屬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不得報導】的範圍,再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1條對於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所認定構成要件包含【親屬姓名或其關係】,由於該案當事成年人均屬社會知名人士,因此報導該案件涉及「監護權」有觸法之虞,請勿處理,以免影響兒童身心健康,並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3、記者會本身,或財產分配等結論,可依循一般新聞處理準則。
 
法令依據:
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69條第一項第三款: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罰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03條
(第一項)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第二項)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2、《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包括兒童及少年照片或影像、聲音、住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或其班級等個人基本資料。
 
3、本會《新聞自律執行綱要》:
貳、總則
三、新聞報導應善盡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責任。對於兒童與少年事件之報導,不得有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採訪兒童、少年當事人,應先表明記者身份及取得兒童、少年監護人之同意,並應在非強迫或違反兒童、少年當事人受訪意願下,方得進行採訪報導。
 
參、分則
十七、兒少保護對象新聞事件製播之處理:
1. 製播採訪兒童及少年相關新聞應以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本於善意原則,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避免對當事人造成傷害。
2. 意外、不幸或災難事件新聞報導中,採訪過程與報導內容應考量兒童及少年當事人感受,避免造成二度傷害。若需採訪兒童及少年、或引用臉書與其他網路來源照片或影像時,應先取得兒童及少年及其監護人同意,並考慮未成年者未來可能的壓力,審慎使用。兒童或少年自殺事件,除涉及「公共利益」討論之特殊狀況外,避免報導。
3. 下列與兒童及少年相關的新聞事件,即使當事人、父母或監護人同意,報導中也不得呈現足以辨識身分之資訊,包括兒童及少年照片或影像、聲音、住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系或其班級等個人基本資料。
(1) 兒童及少年若涉及不法事件或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物質之情事。
(2) 遭受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明列之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
十三、應列為限制級物品,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陳列方式之規定而使兒童及少年得以觀看或取得。
十四、於網際網路散布或播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 ,使兒童或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
十五、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六、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七、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3) 遭受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4) 涉及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人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5) 刑事案件或少年保護事件之被害人。
4. 爭議事件當事人,包括犯罪者、犯罪嫌疑人、或名人等之相關報導,應隱匿其未成年子女足以辨識身分之資訊,以保障其子女之權益。
5. 任何新聞事件若採訪兒童及少年當事人時,應考慮採訪內容對受訪者的負面影響,例如可能引起歧視、譏笑、敵意、與霸凌等效應。
 
衛星電視公會 新聞自律委員會 沈建宏主委2024.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