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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004 第70次新聞自律暨諮詢委員會聯席會議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星期五)下午2時
地    點:三立電視台9樓會議室(台北市內湖區舊宗路1段159號9樓)
主    席:王凌霄執行秘書、黃葳威主任委員
出席人員:本會新聞自律委員會委員、本會新聞諮詢委員會委員
壹、主席致詞
貳、報告事項
一、上次會議記錄提請確認。(參閱附件一,P.1~17)
二、財團法人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改指派蔡蕙如執行長擔任本會新聞諮詢委員會委員一職。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等機關來文與資訊。(參閱附件二,P.18~242)
(一)兒少及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性暴力相關:
(1)113年8月26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衛生福利部8月7日修正公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請惠予轉知所屬會員。(P.18~43)
(2)113年8月21日衛生福利部函:「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標示警語範例」1份,請轉知所屬及相關單位參用。(P.44~45)
(3)113年7月16日監察院 / 監察委員新聞稿「臺北市私立培諾米達信義幼兒園爆發教保員對多名幼童性侵害、性騷擾事件,監委葉大華、田秋堇、紀惠容持續追蹤關注該案之發展,並於年初就臺北市政府有無依法善盡調查及監督之責等情立案調查中。」(P.46)
(4)113年7月18日勵馨基金會與立法委員林月琴委員、吳沛憶委員共同召開「台北幼兒園事件 真相會說話 修法補破洞,與家長共同發聲 釐清案情並提出修法方向」記者會及相關報導。(P.47~79)
(5)113年6月27日立法委員林月琴國會辦公室、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共同舉辦「兒少隱私權與媒體揭弊界線問題公聽會」檢視兒少權法69條 如何兼顧社會大眾及潛在受害者知情權?」會議記錄及相關報導。(P.80~87)
(6)113年7月5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有關媒體報導兒少性剝削事件時,應避免讓不特定人直接、間接識別出被害人,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P.88)
說明:二、113425日召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諮詢會第4屆第2次會議」,其中討論提案第三案「關於媒體自律應規定處罰原則」,其決議如下:
(一) 請法務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轉知所屬檢察官或媒體業者,撰寫起訴書或報導時應避免讓不特定人直接、間接識別出被害人,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
(二) 請衛福部保護服務司研議訂定兒少性剝削案件媒體自律報導相關指引供相關單位參考。
(二)其它:
(7)113年9月2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報導及評論司法案件時,應遵守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並注意「無罪推定」及「偵查不公開」等自律規範。(P.89~90)
(8)113年7月29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製播新聞節目請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並落實利害關係人權益保障。(P.91~94)
(9)113年8月28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中央選舉委員會就基隆市第19屆市長謝國樑罷免案應注意事項,惠請轉知貴會會員。(P.95~98)
(10)113年8月14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網路新聞媒體自律溝通交流座談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開會通知單。(P.99~137)
(11)113年7月3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衛生福利部更新「自殺意念者服務及轉銜流程暨資源盤點手冊」1份,請轉知所屬會員參考運用。(P.138~225)
(12)113年7月17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部份條文,惠請轉知所屬會員參考。(P.226~242)
參、討論議題
案由一、113年7月18日來函,為因應國民法官制度施行,請公協會轉知所屬落實《國民法官法》相關規定,參酌納入自律規範,並將辦理情形函復國家通訊傳播委員。爰此,本會因應國民法官制度施行調修《新聞自律執行綱要》之草案提請  討論。(「新聞自律執行綱要修正草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來函」參閱附件三,P.243~263)
案由二、有關「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之適用問題,提請  討論。(參閱附件四,P.264~292)
說明:衛生福利部於113年8月1日召開「研商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原則(草案)會議」,即於113年8月12日公布「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該指引旨在針對兒權法兒虐相關揭弊型報導,制定範例、例外條款,以期符合公共利益、示警與兼顧潛在受害者知情權,惟本指引實務上仍有適用之問題,本會會員在執行上亦有窒礙難行之處。
相關附件:
(1)113年8月12日衛生福利部函:公布「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請參用。(P.264~266)
(2)113年8月1日衛生福利部「研商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原則(草案)會議」會議紀錄、開會通知單。(P.267~292)
案由三、相關新聞案例討論。(參閱附件五,P.293~298)
肆、臨時動議
伍、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