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611 104年度淨化廣告---傳播媒體業者講習班 摘要(STBA祕書處整理)
104年度淨化廣告---傳播媒體業者講習班 摘要(STBA祕書處整理)
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日期時間:104年6月11日(星期四)下午1時30分~17時45分
地 點:臺北市立圖書館10樓國際會議廳
講習內容摘要:STBA祕書處整理
106年1月6日最新公告(點選文字看原公告路徑):
一、大法官解釋_釋字第 744 號(點選看全文)【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案】:
解釋文: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係就化粧品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限制化粧品廠商之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106年1月6日 院台大二字第1060000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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