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422 關於楊小姐不幸輕生事件之提醒
麻煩大家,針對楊小姐不幸輕生事件,謹提醒,審慎鎖定案件之公共意義,避免流於窺探隱私八卦,避免造成往生者,無辜者再次傷害。考量同理心,對家屬或相關人士不採取攔截式訪問,盡力取得同意後採訪。感謝大家。
補充,在無法明確取得當事人(親人,朋友,同事……)同意受訪的公開場域,在live,或播帶時,若使用嚎哭痛苦影像與聲音時,懇請大家考量比例原則,避免造成過度渲染或放大利用當事人悲痛的觀感。回歸新聞專業,事實呈現,不加工,以公共利益為前提衡量比例原則。
STBA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
陳依玫 敬上201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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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
新聞自律執行綱要
二、自殺事件處理:
1.自殺事件屬個人行為、個人情緒,且未造成公眾危害,或未涉及公共利益者,不予報導。
2.自殺事件屬大庭廣眾下的自殺、政治人物或具公眾形象之知名人士自殺、或與公共議題有關的自殺行為,得以謹慎的態度和較少之篇幅(時數)予以報導;惟仍應避免現場立即轉播。
3.報導自殺事件時,得透過警察機關取得相關資訊;至於醫院、住家、校園等重要場所,非經當事人家屬(或監護人)之同意,不得進行採訪及播出。
4.考量自殺事件恐引發之模仿效應,報導自殺事件時,應著重於事件本身的社會意義,不應揭露當事人之相關資訊,報導時更應避免出現燒炭、上吊、割腕、跳樓等刺激性字眼。
5.報導自殺事件應遵守「世界衛生組織」所訂定之規範:
A. 統計資料應謹慎及正確解讀。
B. 採真實與正確的資訊來源。
C. 即時評論應小心處理。
D. 避免「自殺潮」或「世界上最高自殺率地區」等字眼之推論。
E. 拒絕將自殺行為描寫成對社會文化之改變或墮落剝削之必然反應。
F. 避免聳動或誇大的報導方式。
G. 避免詳述自殺方法、過程及如何取得自殺物品工具之方法。
H. 不可將自殺動機說成「無法解釋」或簡化為單一原因。
I. 不應將自殺寫成是解決個人問題的方法。
J. 報導應考慮會不會對家人和倖存者造成傷害。
K. 不可對自殺行為與自殺者予以同情、肯定與頌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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