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0514新聞自律綱要增加新修的移民法等相關規定
新聞自律綱要增加新修的移民法等相關規定, 建議納入.
如:
2. 2007年12月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案》,增加反歧視條款:「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主管機關應受理被歧視者的申訴;
3. 2008年5月通過「居住台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所稱「歧視」,包括「以言詞、文書、廣播電視或其他傳播方式或行動,予以侮辱、貶抑、威脅,而造成恐懼或影響正常生活之虞」;或「公然宣傳或主張特定國籍或原始國籍、種族、族裔身分、膚色或出生地之優越或低劣」。
受歧視者或其利害關係人得提起申訴,並應在二個月內提出,但發生已逾三年者不得再申訴。
內政部預告:罵人「中國豬」或「越南新娘有毒」的言論,將有法可罰。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歧視他人,如被申訴,最重可處五千至三萬元罰鍰,預計七月公告實施。
6.2007年通過的「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傳播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產生歧視之報導。
第二十四條 未經病人同意者,不得對病人錄音、錄影或攝影,並不得報導其姓名或住(居)所;於嚴重病人,應經其保護人同意。
因此,傳播媒體顯然不宜用瘋漢、社區定時炸彈等言辭來稱呼精神疾病患者;否則可能面臨的處罰是:
l 第五十二條:傳播媒體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更正;屆期未更正者,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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