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026 青少年犯罪新聞協議
各位新聞自律委員:
鑒於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報導,備受關注,同業間亦屢有困擾,
經10/18新聞諮詢委員會議討論,獲得許多觀點與提醒,特別整理如下,
並發起有關青少年犯罪新聞報導自律協議,
協議內容如下:
一、報導青少年犯罪事件時,對於”行兇手法”,不以實驗、模擬、示範、動畫方式呈現。
二、報導青少年犯罪事件時,對於”行兇過程與行兇手法”,不做細節的描述。
三、考量青少年犯罪議題具有高度複雜性,媒體在報導時,儘量尋求相關專家之意見,提供建設性建議,以及防治之道。
衛星電視公會 新聞自律委員會 陳依玫主委 敬上 2011.10.24
相關說明如下:
諮詢委員的提醒與拜託,如下:
1、現行STBA新聞自律綱要已經規範避免詳細描述犯罪手法,以免造成模仿或者二度傷害,遑論青少年犯罪案件,更需要審慎考量。
2、題材本身違反一般家庭倫常,屬於非常態的偏差行為,不適合詳細描述犯案細節。
3、手段兇殘,除了不能描述細節之外,更不適合以實驗,模擬式的作法,再去證明可不可行,已牽涉到犯罪手法再示範、實驗一遍。對於所謂”演新聞”的手法,若屬生活民生類型的議題,還可以接受,但是若將犯罪行為再演一遍,或者進行實驗,示範,非常不適合。
4、從學理上實務上都確認,青少年期是人生情緒起伏最大的階段,最不穩定的轉型階段,對於是非判斷懵懵懂懂,容易受到外界影響,實在需要媒體特別審慎處理,站在協助的立場。
5、處理這類議題,要小心不要過度簡化原因或者污名化特定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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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STBA新聞自律綱要
參、分則
一、犯罪事件處理:
1.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犯罪嫌疑人未經法院判決確定,採訪、報導時應保護其人權。
2.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不主動採訪、報導偵查細節;犯罪嫌疑人「模擬犯罪現場」之採訪、報導,應於警戒線外為之。
3.避免以誇張、煽情、或刺激方式報導殺人、拷打等暴力事件。
4.避免詳細報導犯罪手法。
5.避免報導將犯罪者「英雄化」。
附件二 100年10月18日(星期二)下午2時新聞諮詢委員會會議議程既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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