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產業資訊 > 新聞自律 >
閱讀人數:25841人 友善列印

1011017 新聞自律事宜(有關法拉利姐新聞)

各位新聞自律委員,

由於接獲多起投訴,

謹此提醒,

法拉利姐相關議題若無涉公益或司法,

建議審慎衡量自律規範,

不要繼續炒作或扒糞法拉利姐的性別與隱私,

以免引發性別歧視爭議,感謝

【依玫敬上】101.10.17

 

各位新聞自律委員:

1,謹此補充提醒,包括採訪端也請務必遵守自律規範。

接獲投訴指出,部分同業昨天的業採訪過程中,強烈違反當事人意願,雖然當事人婉拒,但記者仍然繼續刻意導引性別議題,

甚至要求當事者再唱一首歌,或者來一段走秀------敬請各位新聞自律委員務必將相關規範提醒與轉達至第一線新聞工作者.

2,部分繼續挖掘當事人親友隱私,或以嘲諷方式呈現的製播方式,均有違反自律規範之虞,敬請各位新聞自律委員審慎考量。

3,補充自律規範相關條文如下:

四、新聞報導應尊重個人隱私。除考量公共利益時,否則不得侵犯任何人私生活。當私人隱私損及公共利益時,媒體得以採訪與報導,但需盡全力防止不當傷害個人名譽及侵犯個人隱私,或造成媒體公審的情況。

【法令來源】:「民法」、「刑法」、「兒童福利法」(兒少)、「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等。

五、新聞報導應避免歧視。包括對種族、族群、國籍、膚色、階級、出生地、宗教、性別、性傾向、 婚姻狀況、身心障礙者及所有弱勢者,在文字、聲音、影像、及動畫影片上均不得有歧視表現。

【法令來源】:「憲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精神衛生法」、「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入出國及移民法」、「居住台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十一、性別與弱勢族群相關新聞處理:

1.新聞應以客觀、非歧視字眼報導同志新聞,報導時不應將同性戀、跨性別等性少數,犯罪化、病態化,避免社會污名烙印

2.新聞報導應避免散播或強化性別上的不平等、偏見、歧視和刻板印象,以免造成「性別決定論」或譴責弱勢者的不當效果。

3.新聞報導應避免物化女性(男性亦同),並不得使用侵略式的拍攝手法拍攝性特徵。

4.新聞報導應避免歧視資源弱勢的新移民、原住民等族群。包括在稱呼上,不使用外籍新娘、大陸妹、大陸新娘、越南新娘、泰國新娘、山胞、山地人、番仔等,應採用新移民、外籍配偶、大陸配偶、原住民等中性平等用詞,且不得宣傳或主張特定國籍或原始國籍、種族、族裔身分、膚色或出生地之優越或低劣。

5.新聞報導應避免污名化同居、離婚、單親、隔代教養、同志等各類家庭模式,或將各種社會問題歸因於當事人家庭模式,而使各種多元家庭受到社會歧視或誤解傷害。

十二、身心障礙者負面新聞處理:

1.未經當事人、家屬或及其保護人同意,不得對精神病人及其他身心障礙者進行錄音、錄影或攝影等採訪工作,並不得報導其姓名或住(居)所。

2.對於行為異常者,不得妄加揣測其為身心障礙者。

3.新聞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 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產生歧視之報導。

4.相關新聞於報導從事不法或反社會行為等負面事件時應避免使用歧視性文字或身體及心理特徵以標籤化身心障礙者。

5.未經法院判決前,不得妄下結論或推測將社會事件發生原因歸究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

6.新聞報導應儘量讓閱聽大眾正確認識並接納身心障礙者,並應避免將身心障礙者新聞透過剪輯或其他報導方式影射精神疾病的危險性或身心障礙者的負面刻板印象。

7.新聞媒體應避免處理會鼓勵歧視、嘲笑、偏見、侮辱、仇恨、惡意中傷身心障礙者的素材。

 

感謝大家

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 陳依玫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