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409 有關於重大疫情新聞自律與法律,提醒
敬致各新聞台:
H7N9疫情持續發展中,
謹此提醒STBA新聞自律綱要以及傳染病防治法如下,
國內確診案例,
必須由政府主管機關發布,
病人或疑似病患之個資,
以及施予照顧醫護人員,
都需受到保護。
感謝
以上
STBA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
陳依玫 敬上
附件1
STBA新聞自律執行綱要
八、重大流行疾病新聞處理:
1.對於重大流行疾病疫情之報導,應以政府主管機關發佈之資訊為準。
2.傳播媒體報導流行疫情與事實不相符合經各級主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者,應立即更正。
3.傳染病病人或疑似感染傳染病之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除主管機關發佈之資料外,不得報導。
4.對於感染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非經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
附件2
傳染病防治法:
第 八 條 傳染病流行疫情、疫區之認定、發布及解除,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第二類、第三
類傳染病,得由地方主管機關為之,並應同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應適時發布國際流行疫情或相關警示。
第 九 條 各醫事機構、學術或研究機構及其所屬人員發表之傳染病訊息或傳播媒體報導流行
疫情,有錯誤或不實,經主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者,應立即更正。
第 十 條 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
、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
第 十一條 對於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
者及其家屬之人格、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
非經前項之人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
第 十二條 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
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
第 十三條 感染傳染病病原體之人及疑似傳染病之病人,均視同傳染病病人,適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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