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0703有 某國小校警兒子新聞
各位新聞自律委員:
有關今天"XX國小總務主任辱罵校警就讀特教班的兒子小白癡"一案,
再次提醒各位,注意"兒少法",以及各位簽署的"STBA新聞自律執行綱要"中有關未成年兒少保護條款,
包括學校名稱,當事人姓名.....等等有關的細節,不宜曝光,
即便本案是家長基於討回公道的心理,主動向媒體提供資料,
但是,媒體製播時,仍需提高警覺,考量相關法律以及自律規範,作最適當之處理,
尤其針對未成年兒少, 敬請各位一本一貫原則, 給予最嚴謹的自律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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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
新聞自律執行綱要
貳、總則
三、新聞報導應善盡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責任。對於兒童與少年事件之報導,不得有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採訪兒童、少年當事人,應先表明記者身份及取得兒童、少年監護人之同意,並應在非強迫或違反兒童、少年當事人受訪意願下,方得進行採訪報導。
【法令來源】: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 公發布)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 30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陳依玫
廖福順 敬上200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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