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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29 2012總統選舉新聞與政見會轉播與開票

各位新聞自律委員:
 
1、NCC發言人陳正倉今天呼籲,針對總統候選人電視政見會的轉播,不論是承辦電視台或其他轉播電視台,都應該公平對待三組總統候選人,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NCC會針對被抗議的華視調閱監看影帶與了解合約內容,
 
若其他電視台有被舉發,NCC均將移送中選會認定是否違反選罷法相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廣播電視之競選宣傳)【相關罰則】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110
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推薦或登記候選人之政黨、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並應為公正、公平之對待。
公共廣播電視台及非營利之廣播電台、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不得播送競選宣傳廣告。
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廣播電視事業有違反前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任何人得於播出後一個月內,檢具錄影帶、錄音帶等具體事證,向選舉委員會舉發。
 
至於何謂"公平、公正"之處理?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是不是指播出時間的量?還是內容的質?或有其他衡量標準?
 
依法由中選會(或地方公職選舉的地方選委會)認定。
 
2、有關開票事宜
 STBA新聞諮詢委員會主委張錦華老師提醒,開票鏡面呈現應延續先前自律協議,
 不另外發起協調,開票鏡面呈現自律原則為:
--"真實,有所本,可供查證"。
--"可供查證"意指鏡面上呈現之數字,確實來自於各該頻道真實存在之報票系統/工作人員所提供。
 
3、有關投票日當天凌晨零點起播出之新聞內容
  循前例,尊重各新聞頻道之判斷,暫不發起自律協議。
  謹在此提醒,
  根據現行法令規定投票當天凌晨零點起,不得為任何"選舉宣傳廣告".。
  純粹之"選舉新聞報導"本為媒體職責,自然不受時段限制。
  選舉期間各新聞頻道請衡量新聞專業與訴訟風險,
  在新聞報導或者新聞節目採編製播時,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避免被操弄,面對社會公評。
 
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 陳依玫 敬上201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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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如下:
壹、991112有關於11/27選舉開票以及投票日當天新聞播出事宜
http://www.stba.org.tw/news.aspx?id=20160801_298&dd=20191029171910
貳、991112有關於11/27選舉開票以及投票日當天新聞播出事宜之二
http://www.stba.org.tw/news.aspx?id=20160801_299&dd=20191029171910
 
 
壹、991112有關於11/27選舉開票以及投票日當天新聞播出事宜
 
報導99年直轄市市長、議員及里長選舉開票與新聞,
有線電視新聞頻道共識如下:
1、有關各頻道報導開票作業
(1)國民黨中央將循前次協調模式,
  "無償,無差別"提供各頻道即時開票數字,各新聞頻道自由申請接取。
(2)有關於開票鏡面之真實性,延續先前之自律協議原則
 --"真實,有所本,可供查證"。(並參考附件二,三)
 --"可供查證"意指鏡面上呈現之數字,確實來自於各該頻道真實存在之報票系統/工作人員所提供。       
2、有關投票日當天凌晨零點起播出之新聞內容
   尊重各新聞頻道之判斷,
   不發起自律協議。
根據現行法令規定11月26日晚間24點(即11月27日凌晨零點)起,不得為任何"選舉宣傳廣告"。
純粹之"選舉新聞報導"本為媒體職責,自然不受時段限制。
選舉期間各新聞頻道將一本新聞專業,
在新聞報導或者新聞節目採編製播時,力求專業審慎,
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避免被操弄,面對社會公評。
  (並參考附件一,2009年公告)
 
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  陳依玫 敬上200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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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981204新聞自律事宜(選前最後一日新聞報導)
各位新聞自律委員:
針對同業詢問有關於選前最後一夜與投票日新聞處理原則,答覆如下:
一 、敬請參酌相關選舉法規以及STBA新聞自律綱要,此外,並無新規範。
二 、針對最敏感的選前最後一夜以及投票日,相關原則整理如下:
(1)12月4日晚間24點(即12月5日凌晨零點)起,不得為任何"選舉宣傳廣告"。
(2)換言之,純粹之"選舉新聞報導"本為媒體職責,不受時段限制。
(3)各頻道所為之"選舉新聞報導",尚要面對之法律風險在於---意圖使人不當選之訴。
(4)選舉最後階段,手段百出,"選舉新聞報導"自當力求專業審慎,避免被操弄,面對社會公評。
(5)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
 
若有疑問,歡迎提出  
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  陳依玫敬上2009.12.4
 
附件二
981201 98125日三合一選舉票案協調結果
壹、經過協調最後確認,981205縣市長,鄉鎮市長,縣市議員選舉計票,
      各頻道直接由國民黨提供的FTP檔案中擷取資料,
      兩大原則如下:
       (1)無償取用,
       (2)無差別待遇取用,包括中視在內之所有頻道,都從這個FTP中取用
貳、重申開票自律原則為------「真實、有所本、可供查證」之鏡面計票數字。
參、各頻道秉此開票自律精神,不再另行簽署協議。
 
新聞自律委員會 主任委員 陳依玫 敬上2009.12.01
 
附件三
961226服務、自律、監督(2008年立委大選開票,電視新聞業者聯合聲明稿)

中天、三立等十家電視新聞業者,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三),在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新聞諮詢委員的見證下,共同簽署「2008年立委大選開票,電視新聞業者聯合聲明稿」,詳見「聯合聲明稿」。

 
 
貳、991112有關於11/27選舉開票以及投票日當天新聞播出事宜之二
 
(摘錄)
 附件----(郵件2、郵件1)  (與中選會承辦單位郵件往返紀錄, 依時間序排列)
 
(郵件2)
Subject: Re: 急件!請教五都選舉新聞製播認定
收到中選會裁罰嘉義選舉認定紀錄(#),
經過研究與理解,仍然有若干疑義,再次麻煩說明回覆,以使未來作業順利,感謝.
針對受罰案例理由當中所述,-----
投票日當天,涉及"競選或助選內容"之認定,乃以是否出現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標語、旗幟、看板、號次等相關之影像、聲音及文字,依通常一般人經驗,一看即知者等,為參考標準。
疑問是:
(1)煩請答覆貴會對於平面媒體/網路媒體(新媒體)的認定處理,是否一體適用?
(2)電視台投票日當天晨間讀報時,若引用報紙/網路(新媒體)刊載前一日之選舉造勢新聞畫面與文字,屬於助選行為嗎?
(3)根據以上認定標準,前一天的選舉活動(不論是造勢場上,或者非造勢場合),幾乎都被認定為助選,因為選舉的場合,必然出現候選人的姓名,號次,政黨,標語,旗幟.....,這樣的  認定似乎有違常情?是否範圍過大?
(4)如果新聞報導謹守-----平衡/查証/專業原則,報導選舉新聞,包括利害關係陣營/候選人之造勢活動,拉票競爭,應屬合理之"新聞報導",而非為特定或單方對象"助選".  貴會是否同意選舉新聞報導的空間?
 
衛星電視商業同業公會STBA 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 陳依玫 2010.11.25
 
(#)中選會委員會議針對98年嘉義縣長選舉裁罰電視台新聞報導之說明
說明:
一、本案緣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98年12月14日通傳播字第09848049420號函及同年月17日通傳播字第09848050500號函,為民眾檢舉xx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xx公司)播送「xx十一點新聞」及「綜藝xxx」等節目,疑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情事案。本會爰依選罷法第130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8條有關本法所定罰鍰係由主辦選舉委員會處罰之規定,移請嘉義縣選舉委員會處理。
二、本案處理過程:嘉義縣選舉委員會於99年1月21日分別以嘉縣選四字第0991450062號及第0991450066號函報本會,為該二案業經該會監察小組第93次會議討論後提該會第236次委員會議決議「依法不予裁罰」在案。以該二案該會所引據之法條顯然錯誤及調查程序未依行政程序法等規定,本會爰二度函請該會依法查明處理。嗣該會雖依本會函示補正引據法條及調查程序,惟仍以99年5月27日嘉縣選四字第0991450359號函報本會該二案不予裁罰。
三、本二案案情如下:
(一)「綜藝xxx」節目  (略)
(二)「xx十一點新聞」節目
1、案情內容:該節目屬新聞性節目,主要在重播投票日前夕之造勢活動及投票當日候選人前往投票時之訪談。系爭節目除少數縣市外,將大部分縣市縣市長選舉前夕、選前之夜之情況均一再重覆播報,但對投票日當日對候選人之投票訪談,則未全數為之。
2、系爭爭點及所涉法條:本案系爭爭點,其一,乃係新聞重播部分,現任縣長之夫人於投票前夕為某縣長候選人下跪助選之畫面(包括投票日重播造勢活動)是否構成違反選罷法第56條第2款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違者依第110條第5項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其二,投票當日對投票人作投票訪談應否依選罷法第49條第3項為公平公正之處理。其三,投票日訪談之內容是否涉及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活動,因而違反選罷法第56條第2款之規定。本案嘉義縣選舉委員會認定不予裁罰之理由,乃為該會同意xx公司意見,該公司意見略以,本節目於98年12月5日播送時,係在報導全國各區候選人之動態,而非造勢宣傳,內容上,亦將各選區不同黨派陣營之候選人併同呈現,報導嘉義縣縣長選舉時,除報導候選人張花冠外,對候選人翁重鈞等之掃街拜票亦有報導,已為平衡報導,全按公正公平處理原則。
3、本會擬議意見:
(1)本節目係於98年12月5日選舉投票日播出,依側錄帶內容,其分別報導花蓮縣等10個縣市之選舉相關議題,應屬新聞報導節目。姑不論其報導內容,其報導對象僅係針對主要政黨推薦候選人之造勢活動,其他競選無望之候選人則不在報導之列,是故雖上開縣市之選舉新聞時間相若,尚無明顯失衡,且各縣市二大陣營候選人選舉活動之報導時間,亦無明顯懸殊之處,是以xx電視公司稱其本諸公正公平處理原則而為平衡報導,應係就二大主要政黨候選人陣營之報導而言,對於勝選無望者不予報導,是否有正當理由予以作差別待遇之空間似值斟酌。
(2)至選舉相關議題之新聞報導,如內容出現有候選人之造勢晚會、遊街拜票等競選或助選活動時,得否認有違反選罷法第56條第2款「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之規定一節,依歷次選舉廣播電視事業之裁罰案,均認為投票日不得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並不以廣播電視事業播送競選宣傳廣告為限。因之,廣播電視事業即不得播送廣告或實質上含有競選或助選內容之各種型態節目,始能落實法律規範目的。亦即,新聞、政論性及談話性、綜藝性等節目,於投票日均不得播送實質上含有競選或助選內容之節目。至「競選或助選內容」之認定,乃以是否出現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標語、旗幟、看板、號次等相關之影像、聲音及文字,依通常一般人經驗,一看即知者等,為參考標準。
(3)依上開裁罰案例及認定標準,投票日重播候選人之造勢活動,縱係平衡報導,惟該報導已因時效而減低其新聞性至為灼然,若果則其旨在置入型為不特定候選人助選或競選之意涵應已凌駕新聞報導之意涵,況投票日禁絕競選或助選活動原即有冷卻激情令選民理性作投票抉擇之意,刻意將選前之激情活動一再重播,顯已違反選罷法第56條第2款之規定。
(4)此外,投票日對候選人之投票訪談,其訪談內容不得助選或競選亦甚明確,本案候選人之投票訪談內容提起選情之夜下跪助選,表示感動等情,似亦有為己競選之意。
四、按選罷法第130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8條規定,有關本法所定罰鍰係由主辦選舉委員會處罰之。前開嘉義縣選舉委員會所陳事實及理由既有瑕疵,原應函請該會重為依法處理。惟本案業經本會函請該會依法處理未果,且涉案之當事人之一且已當選為縣長,重新發交該會,恐亦難有所期,是以本案是否須再度函退該會處理,抑或逕依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2項,本會所屬選舉委員會決議與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機關之命令牴觸者無效,上級機關得予函告無效、撤銷、廢止、變更、代行公告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之規定,撤銷該會之決議,逕為適法之裁處,殊不無審酌餘地。決議:
一、xx公司無線台98年11月29日製播之「綜藝xxx」節目,僅邀請候選人蕭登標參加利其競選之活動,未給予其他候選人參加節目之機會,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9條第3項之規定,考量本節目係以無線電播送,傳播範圍較廣,且播送蕭員時間長達6分鐘左右等情節,依同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處xx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
二、xx公司新聞台98年12月5日製播之「xx十一點新聞」節目,播送候選人造勢活動內容,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不得於投票日從事助選活動之規定,考量其多次及部分內容反覆播送等情節,依同法第110條第5、6項規定,各處xx公司及其代表人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郵件1)
Subject: 急件!請教五都選舉新聞製播認定
敬致  中選會馮國忠先生
頃收到來函(附件1)提醒今年五都選舉當事新聞報導注意事項,
函中提及某電視台曾經遭到中選會認定違反選罷法,罰款兩百萬案例, 
該段文字敘述為............某廣播電視事業於投票日剪輯播送投票日前夕選舉造勢活動之新聞節目,被認定違反上開規定.......
引發同業若干疑問,
特此請教,盼貴單位能釐清與釋疑:
(1)各電視台於選舉當日凌晨零點起,是否不能報導投票日前一日與晚上之選舉造勢新聞(含文字與影音)?
(2)各平面媒體在投票日當天出刊之報紙刊物,是否也不可以刊載前一日與晚上之選舉造勢新聞(含文字與照片)?
(3)選罷法明文規範在投票日當天不得進行助選,但是,並未規範不得進行新聞報導,
各中選會認定平面與電子媒體於投票日當天所報導刊載之"選舉造勢新聞"屬於"助選"而非"新聞"?  根據為何?理由為何?
以上疑問  敬請指教
 
衛星電視商業同業公會STBA 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 陳依玫   201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