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401 媽媽嘴命案.頭顱案再次提醒
各位新聞自律委員
上周五舉行的新聞自律諮詢委員會議中,
針對媽媽嘴案情大逆轉, 與頭顱案,
多位外部委員提出了強烈而懇切的意見,
尤其對於STBA新聞自律執行綱要中,明定有關於犯罪事件處理幾點原則性的規範,
像是無罪推定, 勿造成媒體審判, 勿詳細描述犯罪手法細節, 勿以煽情手法處理此類新聞,
也提醒需審慎考量”闔家觀賞時段”與”普級”規定(若干情節平面媒體大量刊載,不代表電視也可以),
外部委員們強烈希望落實並且有比較高的期許與建議,
敬請當天與會的各頻道代表,
拜託盡速將會中意見先轉達給各位的主管與新聞工作同仁,
進行 貴單位內部討論溝通.
當天會議紀錄已經加速整理中,
一旦完成將先將相關內容寄發給各位委員參酌
同時,針對犯罪新聞的報導如何拿捏專業分寸? 有哪一些執行綱要可以參考?
新聞諮詢委員張錦華老師,葉大華秘書長,正在安排相關學者專家,進行比較完整的討論釐清,
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以上
謝謝
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
陳依玫 敬上
STBA新聞自律綱要相關條文:
一、犯罪事件處理:
1.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犯罪嫌疑人未經法院判決確定,採訪、報導時應保護其人權。
2,.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不主動採訪、報導偵查細節;犯罪嫌疑人「模擬犯罪現場」之採訪、報導,應於警戒線外為之。
3.避免以誇張、煽情、或刺激方式報導殺人、拷打等暴力事件。
4.避免詳細報導犯罪手法。
5.避免報導將犯罪者「英雄化」。
四、災難或意外事件處理:
1.應在封鎖警戒線外採訪、報導,避免妨害救難(援)工作之進行。急診室亦屬警戒範圍,未取得當事者或院方同意前,記者不得進入拍攝採訪。即使進入拍攝,亦應注意儘量不做「侵入式」採訪、拍攝。
2.在靈堂、救災指揮中心等,均應避免「侵入式」採訪、拍攝。
3.採訪罹難者家屬或傷者時,儘量在不傷害當事人的情況下抱持同理心,以審慎的態度與專業的技巧,進行採訪、拍攝,並且尊重受害者及其家屬之感受,避免造成二次傷害。
4.考量災難事件受害者/家屬的身心衝擊,避免加重心理創傷,報導製播時注意下列數點:
(1)避免過度呈現令人驚懼的畫面,對於意外災難現場所拍攝到的影像,必須加以嚴格審慎篩選後,才得以播出。
(2)對於意外災難事件之慘狀、或暴力攻擊之血腥效果,不做特寫拍攝,若無法避免拍攝,須在後製剪輯予以處理。
(3)勿過度使用悲傷者痛苦、哀嚎的影像,若有必須使用的理由,務必經過審慎過濾並且絕不濫用,或過度重覆播放。
(4)悲劇或災難發生一段時間之後,在畫面與報導篇幅比重上,應謹慎考量災民心理傷害,避免引發負面效應。
5.注意使用影片畫面之時效,加註字幕說明,以免引起誤解。
6.遇有重大災害或大量傷患,應向事故權責單位取得傷患名單、傷亡狀況及救治情形。
7.鑑於媒體的報導易引發受害者「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 Stress Disorder, PTSD)」,媒體應加強在職教育,進行災難新聞採訪、拍攝、製播之專業教育訓練,協助媒體工作者了解受害人心理,減少傷害、誤解和衝突。
8.鑑於災難傷亡現場對採訪記者亦可能造成心理創傷,媒體應提供採訪記者事前以及事後之心理諮商或協助。
十三、靈異等超自然現象事件處理:
1.靈異、通靈、觀落陰、或其他玄奇詭異等涉及超自然現象,其情節讓人驚恐不安者,不得播出。
2.算命、風水、解運、或其他類似超自然事物,其描述令人驚恐不安,並易致觀眾迷信者,不得播出。
3.上述靈異等超自然現象或事物,如涉及宗教信仰或公共議題時,得審慎、少篇幅(時數)的採訪、報導。但如因此而有導致兒童驚慌或焦慮不安之虞者,仍不得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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