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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搜索帶記者進入住所拍攝侵害人民隱私 文 / 黃育杉

台灣法律網電子報 : 第2441期:警察搜索帶記者進入住所拍攝侵害人民隱私

        ○○警察局○○分局警員甲為查緝犯罪,遂向○○地方法院聲請多張搜索票,針對轄區某犯罪嫌疑人住處進行搜索,執行本次任務的員警甲遂將欲執行搜索之時間、地點通知媒體記者前來採訪。警方執行搜索任務時,媒體記者果然出現,員警破門而入,記者即尾隨在後進入被搜索人住宅內,搶先拍攝被搜索人及其家人驚慌失恐之畫面。警方對屋內詳細搜索完畢,並無發現任何犯罪蹤跡,警方與記者才從容離去。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曾經裁定警方進入民宅執行逮捕令或搜索令,若帶著新聞媒體人員同行,即觸犯憲法保障住家隱私權,被害人得請求民事賠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作出判決,判決中認為,媒體搭便車進入住宅拍攝已經觸犯憲法保障住家隱私權,雖然警方經授權得進入民宅,但並不表示警方執法時有權帶著媒體記者同行,記者並非參與執法人員的工作,也不具協助警方完成任務的職責。因此,今後美國警方若於執行逮捕令或搜索令時帶領記者進入住所拍攝,被害人可以其隱私權遭受侵害為由,向警方請求賠償。       

        現階段我國司法實務上並未有相關見解可供參酌,但國內的律師及學者認為記者隨同警方進入民宅搜索,而不見警方出面阻止,如此不但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原則,而且已經觸犯相關法律責任。       

        所以,警察帶媒體記者進入民宅搜索,除了違反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偵查不公開及搜索保密等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外,亦可能會構成民事責任。       

        警員屬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明知搜索行動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為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亦為偵查不公開之範疇,竟然將欲執行搜索的時間、地點主動通知媒體記者前來採訪,對人民的隱私權自有侵害之實。 

 

資料來源:國家賠償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lawyer16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