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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529 陳幸妤新聞自律共識

各位自律委員:

        針對"陳幸妤事件",經過中午的協調特將各位的共識整理如下:

1、考量陳幸妤目前已非第一家庭成員,並且未因案纏訟,在新聞製播上,應該謹守比例原則。

2、根據各頻道簽署的新聞自律執行綱要,凡無涉公共利益者,應維護當事人隱私權,不報導。條文如下---- 

 

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 陳依玫  執秘 廖福順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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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 

新聞自律執行綱要

四、新聞報導應尊重個人隱私。除考量公共利益時,否則不得侵犯任何人私生活。當私人隱私損及公共利益時,媒體得以採訪與報導,但需盡全力防止不當傷害個人名譽及侵犯個人隱私,或造成媒體公審的情況。

【法令來源】:「民法」、「刑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