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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203 陳幸妤在美期間採訪提醒

各位新聞自律委員:

針對陳幸妤在美期間新聞處理,

經與各頻道討論,綜合意見如下:

前總統陳水扁及其家人所涉洗錢弊案進入司法程序,
陳幸妤目前雖非法律上之被告或者關係人,
然其一舉一動確實引發社會關注,
基於本案涉及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懷疑,
媒體確實有進行新聞採訪與報導的天職,
然而,我們並不願意造成對陳幸妤日常生活之過度干擾,
特此協議,即時起,
陳幸妤在美期間之活動,考量是否與案情相關,由各台自行斟酌是否報導播出,
至於媒體之採訪拍攝,則循往例,維持在一定距離之外進行,給與人身的尊重.
感謝各位
新聞自律委員會
陳依玫 廖福順  敬上
2009/02/03
 
 
以下附錄是歷次相關協議:
Sent: Thursday, October 09, 2008 1:58 PM
Subject: 陳幸妤診所前協商共識
 
各位自律委員:
有關陳幸妤的新聞採訪原則,
過去曾經多次討論,
並且達成自律共識(詳見5月29日之公告,如後附)
然因時空條件有所不同,
案情升高,媒體採訪職責在身,
陳幸妤之工作場所近日又成各頻道守候地點,
因此,經過多位自律委員的提議與討論,
達成自律共識如下:
(1)委請SNG聯誼會視現場情況,協調所有在場同業,規劃採訪動線, 一切拍攝與採訪,均在黃線之外進行.
(2)若有SNG聯誼會不在場的情況,由到場攝影同業,循前述模式,協商採訪黃線.
(3)陳幸妤工作之診所,屬私人營業場所,媒體不應該拍攝診所內部,以及其他非新聞相關人士.
(4)新聞自律執行綱要相關規範如下:
四、新聞報導應尊重個人隱私。除考量公共利益時,否則不得侵犯任何人私生活。
當私人隱私損及公共利益時,媒體得以採訪與報導,但需盡全力防止不當傷害個人名譽及侵犯個人隱私,或造成媒體公審的情況。
[法令來源】:「民法」「刑法」「兒童福利法」(兒少)「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等。
感謝各位
衛星公會新聞自律委員會
陳依玫 廖福順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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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529有關陳幸妤新聞自律共識      
各位自律委員: 

        針對"陳幸妤事件", 經過中午的協調, 特將各位的共識整理如下:

1.考量陳幸妤目前已非第一家庭成員,並且未因案纏訟,在新聞製播上,應該謹守比例原則

2.根據各頻道簽署的新聞自律執行綱要,凡無涉公共利益者,應維護當事人隱私權,不報導. 條文如下---- 

四、新聞報導應尊重個人隱私。除考量公共利益時,否則不得侵犯任何人私生活。當私人隱私損及公共利益時,媒體得以採訪與報導,但需盡全力防止不當傷害個人名譽及侵犯個人隱私,或造成媒體公審的情況。[法令來源】:「民法」「刑法」「兒童福利法」(兒少)「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等。
 3.考量上述背景,即日起,各新聞頻道撤離陳幸妤住家或私人營業場所,不再進行守候式採訪.
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 陳依玫  執秘 廖福順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