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0122 警方提供「偵辦錄影帶」製播上務必考量正當性與比例原則
提醒各位自律委員------
警方提供「偵辦錄影帶」是違反偵查不公開的違法行為,
製播上敬請務必考量正當性與比例原則。
緣起於兩則案例:
第一則:2008年11月26日(三)XX新聞台 13:12
新聞旁白說明:越南女子被越南籍雇主強迫賣淫,雇主用電擊棒虐待這位越南女子。黑白畫面中出現某公務人員要求這這位越南女子秀出其手臂上淤青部分,該女子面孔清晰可見,下方註明:「畫面提供:中市專勤隊」。
第二則:2008年12月12日(五)XX新聞台 13:45
女毒販的新聞中,就出現了黑白色的偵查錄影帶,鏡頭中女毒販接受政府人員詢問的臉孔非常清晰,上面還註明:「畫面提供:海巡苗栗偵查隊」。
新成立的海巡署、移民署,提供錄影帶的行為已經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也讓畫面中的受害人、嫌疑人(尚未判刑確定)臉孔都曝光。
至於媒體,目前並無法令規範媒體不得報導/採訪或者引用偵查中的案件,因此,出現「處理分寸」的問題。
經過前次自律委員會議以及諮詢委員會議中的討論,相關的「處理分寸」原則,整理如下:
(1)某些偵查中的事件,有其"可供公評"之意義,也是媒體報導職責所在。
(2)但是某些案件,涉及可能侵害個人人權,隱私權,名譽權等等,需審慎考量畫面與內容。gt;
尤其在使用警方提供錄影帶時,務必避免侵害人權,避免對弱勢者再次造成傷害。
比如:警察臨檢酒店、轟趴的偵查錄影帶畫面,曾經引起爭議,為何去轟趴的人臉孔身體就要被曝光?警察連他們是否有吸毒都不確定。越南女子被雇主強迫賣淫,還被警方蒐証影帶將面容曝光,實屬不宜。
因此目前來說,並不是所有的偵查中案件都不要報導,而是請考量報導的正當性與製播比例原則;
如果是屬於第(2)項的案件,即便是警方提供偵查錄影帶,是否引用報導,敬請各位務必審慎考量,從嚴執行。
感謝大家
陳依玫
廖福順
敬上
2009/01/22 下午1點32分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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