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0702 趙翊安自律協議與提醒
各位新聞自律委員:
針對趙翊安入學案,經過中午協調,達成共識如下:
(1)即時起, 各頻道不守候/不逗留於博X國小校門口.
(2)尊重校方希望維護校園清靜,不希望干擾校園正常作息的意願,各頻道不採訪家長或者學童.
若有採訪需求,一律約訪校長/教務長等校方代表,並且根據兒少法相關規定加以保護處理.
(3)遵守stba新聞自律執行綱要有關[隱私權], 以及兒童少年福利法有關兒童[受教權]之相關規定.
衛星電視公會「新聞自律執行綱要」內容如下:
=================================================================
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
新聞自律執行綱要
貳、總則
四、新聞報導應尊重個人隱私。除考量公共利益時,否則不得侵犯任何人私生活。當私人隱私損及公共利益時,媒體得以採訪與報導,但需盡全力防止不當傷害個人名譽及侵犯個人隱私,或造成媒體公審的情況。
【法令來源】:「民法」、「刑法」、兒童福利法」(兒少)、、「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等。
三、新聞報導應善盡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責任。對於兒童與少年事件之報導,不得有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採訪兒童、少年當事人,應先表明記者身份及取得兒童、少年監護人之同意,並應在非強迫或違反兒童、少年當事人受訪意願下,方得進行採訪報導。
【法令來源】: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 公發布)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 30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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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趙翊安入學案,與公共利益無關,也與扁家所涉及司法案件無關,
對於包括趙翊安在內,所有未成年的兒少,各頻道願意以最嚴謹的自律,審慎處理.
根據兒少法,以及stba新聞自律執行綱要,特此整理出以下幾項具體建議,提供各頻道參考:
(1)趙翊安或者其他兒少事件主角就讀的學校,不可以曝光
(2)不以任何影射或者間接的手法加以曝光(如:拍攝制服,校門...)
(3)訪問校方代表,依規定加以保護,以免無心造成曝光(如:以聲音來源,打馬賽克....)
(4)訪問任何未成年兒少,須經過監護人同意.
(5)兒少面孔不可以曝光.
(5)新聞事件若因兒少父母而起,不拍攝播出兒少當事人,也不宜以兒少當事人為主體製播新聞.
(6)類似知名人士兒少新聞案件,可以參考小哈利,吳憶樺......等等製播自律原則.
謝謝各位
敬祝
暑安
陳依玫 廖福順 敬上200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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