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520 借腹生金髮兒
各位新聞自律委員:
有關於借腹生金髮兒新聞,長期關懷這方面議題的諮詢委員曾昭媛,
今天提供最新法令解讀,相關資訊與觀點,供大家參考.
非常感謝昭媛,也希望對大家深入了解這項議題有所幫助.
第 五十八 條 |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註:意思就是不可作為商業營利、而向經濟部登記的營業項目)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註:意思就是不可要求或約定說要多少報酬,例如這次東森新聞中說的俄羅斯新娘100萬、烏克蘭新娘110萬、烏茲別克新娘120萬,業者這樣講當然違法,但新聞並未指出這屬於違法,也沒有撇清說是業者的片面說法,而直接當作「市場行情」來報導,有誤導觀眾之嫌疑,甚至淪為協助業者「哄抬行情」)
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註:如果新聞廣告化,淪為替業者宣傳,新聞界也要小心觸法,我會找移民署、NCC討論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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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十九 條 |
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應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並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
前項法人應保存媒合業務資料五年,對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要件、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業務檢查、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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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十 條 |
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對於受媒合雙方當事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應善盡查證及保密之義務,並於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後,完整且對等提供對方。(註:從上一條、本條衍生相關的行政規範,要求被移民署核准、管理的合法婚友協會,必須善盡收費資訊透明、詳列細目、不可欺騙男女當事人的作法)
前項所稱書面,應以受媒合當事人居住國之官方語言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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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十一 條 |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前合法設立且營業項目有婚姻媒合業登記之公司或商號,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屆滿一年之日起,不得再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註:意思就是給業者一年緩衝期,一年後不轉型為非營利的話,就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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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婚姻」不是「買賣婚姻」
/曾昭媛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
/編按/
為了消除「買賣婚姻」的污名歧視和人權問題,婦女新知基金會與其他移民團體長期推動修法,今年8月1日起「婚姻媒合非營利化」的新法正式上路,全面禁止商業化的跨國婚姻仲介及其廣告,並推出新的規範促使願意轉型的合法業者,必須對等且透明的提供相親男女雙方背景資訊和收費明細。我們希望能夠讓跨國相親活動不再複製及強化性別歧視、族群歧視,而是帶來台灣新的多元文化。
/內文/
長期以來,新移民家庭常遭以「買賣婚姻」污名的社會歧視。過去我們常看到街頭廣告:「二十萬就可買一個外籍新娘」、「保證處女、乖巧聽話、一年保固、不滿意包退」等不堪用語。這些到處充斥的跨國婚姻仲介及廣告,將婚姻移民女性視為商品買賣,甚至在相親中安排多位外籍女性一字排開讓男方帝王選妃,還可讓男方在結婚典禮之前先洞房「驗貨」等各種匪夷所思的作法,再次複製及強化了物化女性的性別歧視,更難以想像這些新移民女性及其孩子,將要如何面對這些廣告不斷散播的負面形象。
商業仲介下的欺騙與剝削我們也從新移民女性團體聽到各種商業仲介的惡劣手法,諸如:詐騙外籍女性來台結婚,但她們來台後卻發現是被迫賣淫或強制做工;或是以不實資訊欺瞞女方,等她們來台後才發現,嫁的人並不是當初與她相親的男方;或是各種超出她們預料的沈重負擔,如:必須養家、照顧一家老小,甚或丈夫有其他婚姻或家暴紀錄。過去阮氏日玲被丈夫及前妻聯手虐待的知名案例,甚至引起越南政府關切,曾呼籲越南女性不要嫁來台灣,後來又要求台灣男性必須提出沒有犯罪紀錄的良民證及健康證明,但對一心只想做成生意的婚姻仲介來說,當然能夠買到假的證件、照樣快速通關。 然而,對於這些遠渡重洋來到異鄉,希望開創新人生的勇敢女性而言,她們及其娘家親友的想法,原本只是單純的進行相親,然後結婚宴客,如同各國常見的習俗文化拿了聘金,金額通常僅為新台幣五千至一萬元。但嫁到台灣後,才在家庭爭吵中、鄰居耳語中,聽到自己被說成是「花二十萬買來的」,遠在天邊的娘家也被講成「賣女兒」,一旦想要寄錢孝敬娘家,卻又被台灣社會貼上「淘金」的污名標籤,而罔顧東南亞文化中部分區域,女兒其實與兒子一樣有平均的財產繼承權,自然也有奉養父母的義務。 我們認為社會大眾對新移民女性的歧視和迷思,以及她們婚姻家庭的權益問題,相當程度與婚姻仲介的暴利剝削及隱瞞資訊有關。有鑑於此,首要的作法就是禁止婚姻媒合商業化的各類不當作法,以及同步要求政府核准的合法業者,必須訂出收費上限、公開收費明細、提供相親男女對等而透明的雙方背景資訊,並應善盡查證及保密之義務,而非繼續縱容業者安排單向的男選女、甚或欺瞞女方的不公平作法。因此,本會和移民團體組成的「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在我們長期推動的「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法條文中,加入婚姻媒合「非營利化」條款,禁止婚姻仲介的商業行為及其廣告,規定只有政府核可的非營利組織才可從事婚姻媒合事務,並應定期向移民署陳報媒合業務狀況;而過去已經核准的商業仲介公司,則給一年緩衝予以轉型。
商業轉型非營利 資訊公開透明化民間修法草案終於在2007年11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院為了同步推出相關施行細則,則等到2008年8月1日才公布施行。在開始施行之前,我們數度與移民署開會討論婚姻媒合「非營利化」的相關辦法,在這些細則的討論過程中,我們也在移民署會議中與願意轉型的業者對話。通過的規範內容包括「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及書面契約範本(詳見移民署網站「跨國境婚姻媒合資訊專區」),界定跨國境婚姻媒合的行為本身是一種公益服務、不可收費,可收費的項目為附帶辦理的婚宴、婚紗拍攝、機票食宿、移民業務代辦等其他事項;並要求書面契約應「以受媒合當事人居住國之官方語言及中文雙語作成」提供給相親的男女雙方,內容包括收費項目及金額、退費、違約及損害賠償方式。
遺憾的是,我們民間團體最在意的要求政府訂出收費上限之訴求,卻在業者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反對之下,無法訂定於相關規範之中。我們只能退一步要求,收費資訊必須透明公開,讓民眾得以在不同的合法業者間比較和選擇。
經過漫長修法和討論過程,這些法律和細則一併在2008年8月1日正式施行,但給業者一年緩衝期,所以今年的8月1日才是新法真正上路!因此,移民署在7月31日發出新聞稿,宣布緩衝期屆滿,所有公司及商號均不得再從事跨國境的婚姻媒合,違者將處以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但以上規範,並非禁止個人作媒。只是,作媒不可期約報酬,除非是對方主動想給紅包表示感謝。依據民法第573條規定,媒人對居間婚姻媒合之報酬,並無主動請求權。新法要禁止的是組織性的商業行為。因為婚姻在傳統社會中雖然具有經濟交換的性質,但現代商業邏輯推至極致,將女性和婚姻物化為商品時,就出現了侵犯人權及社會歧視的問題。
買賣婚姻不存在 歧視污名不復再
從今年8月1日起,台灣將開始邁向新社會,大街小巷、報章雜誌、網路上,都不能再公然出現「買賣婚姻」的廣告,移民署目前核可的11家轉型為「非營利組織」的業者,將學習新的規範,如何將性別平等和資訊透明的原則融入跨國婚姻的相親活動。
我們當然不會天真的以為,眾多的地下業者將因新法而立即銷聲匿跡。反過來說,其實政府從來都不打算管理、或管不到這些地下業者,如今新法至少能夠授權政府查緝這些地下業者的廣告,無形之中增加了地下業者做生意的難度,如果這11家合法業者能夠確實做到資訊透明,長期來說,或許能夠形成民眾信賴的口碑,甚至達到「良幣驅逐劣幣」的良性競爭效果。
如果真有那麼一天,或許大家能以正面態度看待新移民家庭,因為這些跨國相親的活動,帶來的不會再是複製及強化性別歧視、族群歧視,而是帶來台灣 新的多元文化,在全球化年代下與各國經貿文化交流的競爭下,藉由與鄰國人民的通婚育兒,成為我們文化重組再生的社會資產和成長動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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