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1221 校園霸凌事件敬請保護受害兒少
針對多位委員詢問有關於-----霸凌事件校名/師長是否露出?是否須考量該校校譽受損?以及凌虐細節在案發之初宜揭露至何種程度?
本人請教本會兒少/法務相關諮詢委員,
由於事涉複雜,諮詢委員們也很尊重我們的新聞專業判斷空間,
因此我僅在此整理並且盡量呈現諮詢委員的觀點,提供大家參考:
(1)桃園學校校譽是否受損,非屬媒體職責-----校譽受損非起於媒體的報導,乃因黑幫長期入侵校方處理不當,校譽之維護在校方上下全體的努力,非在媒體代為處理 。 本案事涉重大公共議題與體制失靈之檢討, 應屬可供公評。
唯, 媒體必須審慎的一點是,會否因校名/校長曝光, 導致"'受害者"曝光再受傷害??
-----a、受害老師是成年人,可視當事人意願曝光與否。
-----b、對受害或加害少年,媒體則須盡力使其不曝光,以免觸法。
---- c、 對其他周邊/無辜兒少,不宜曝光。
(2)霸凌細節勿批露(即便是在案發之初) , 並建議呈現霸凌加害者受到的"制裁" -----------這是幾位諮詢委員懇切的建議與拜託。
根據他們長期的研究與實務接觸,報導凌虐細節不會產生制裁效果,只會增加加害少年的快感與兒少模仿, 對被害或者其他無辜兒少是更進一步的風險,對霸凌他人的少年也無幫助。
根據老師們的訪談整理,近年性侵類型(含脫衣)的校園霸凌越來越多, 調查顯示,霸凌學生的回答是說:
1、因為媒體(包括網路/報紙/電視)報導很詳細很多,大家都這樣,很酷!
2、霸凌別人又不會怎樣-------- 許多霸凌兒少不知道霸凌是犯法的事情,跟著起鬨
3、霸凌別人你能拿我怎樣?-----不少帶頭的兒少其實知法犯法,有恃無恐,因為未滿18歲的法律制裁從輕,這些學生通常已被黑幫吸收。
諮詢委員認為桃園案已經不是教育事件,而是治安事件了。
黑幫給學生封號、階級,還可向幫派申請登記帶槍,若要開槍得付子彈費, 這幾年雲嘉一帶學校出現不少土製手槍。
黑幫會給他們行前教育:你殺人不會怎樣, 因為你未成年。 就算交付保護管束,只是定時向警察報到,平常還是可以到校橫行霸道。
他們只怕進入少監,但是就算進入少監,殺了直系尊親屬才關三年。
這幾年,連少年法庭的法官開庭時都很意興闌珊,案子太多,而且沒有"效果"。
長期輔導問題兒少的老師說,若要改變這些問題兒少,必須讓他們脫離現在生活的環境,所以"出養"是ㄧ條路,但是,可惜台灣沒有這麼多家庭願意認養輔導問題兒少
在這樣難解的惡性循環中,電視新聞頻道能做甚麼?
老師說,自從桃園學校霸凌案揭露後,這些校園黑幫份子反而開始"露臉"了,身價暴漲起來了,
因為在他們的邏輯,能"露臉"最重要,最近只要報自己是"八德"的,就很吃得開
報導凌虐過程與霸凌者囂張的行徑, 通常是造成"學習效果與更加囂張"。
也許電視新聞頻道沒能力"解決"這麼複雜的問題,但是在"報導"這麼複雜問題的時候, 至少不要無意間助長了加害者的氣燄。
本會這幾位諮詢委員,很歡迎大家跟他們討論,提供更深入的研究與觀點。
謝謝
若有疑問可以聯絡諮詢委員 台北教師會楊益風 台少盟葉大華 兒福盟王育敏 他們都長期從事兒少輔導工作。
陳依玫 敬上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
==============================================================================
回覆年代李委員貞儀詢問,並與本會兒少團體諮詢委員討論後,本人補充說明如下:
(1)法令層面:兒少/校園霸凌事件,涉及"兒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指進入司法程序之案件),個資法"。
不論報導主題是否涉及共共利益,無有例外, 一旦違法, 均將依法核處。
建議各委員,若有疑問,尋求貴台法務的協助與認定。
(2)自律層面:請參酌自律綱要,以及本會歷來協調案例所陳述之原則。
自律綱要中之規範,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時,自可另作考量與判斷。
不過,台南以及桃園兩件霸凌事件已經數日,受虐過程細節,是否適合一再並且大篇幅播放? 敬請考量社會感受。
同時,兩案周邊非當事人之兒少學生,是否適合曝光? 敬請各位參酌自律規範。
目前,各頻道自律處理與認定不一,由於本主題屬於重大公共利益,甚至涉及與體制對抗,謹此尊重各頻道的專業判斷, 暫不發動協調。
若有不同頻道兩個以上的委員,認為需要發動協調,敬請循自律委員會相關規範連署提議。
謝謝各位
陳依玫敬上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
==============================================================================敬致 各位新聞自律委員
近日多則違法校園霸凌事件遭揭露,
引發公眾高度關注與探討,
唯,謹此提醒注意,
新聞頻道在引述報導或者採訪製播時,
勿造成未成年兒少受害者的二度傷害.
謝謝。
陳依玫 敬上 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
以下為相關法令與自律綱要內容:
貳、總則
三、新聞報導應善盡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責任。對於兒童與少年事件之報導,不得有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採訪兒童、少年當事人,應先表明記者身份及取得兒童、少年監護人之同意,並應在非強迫或違反兒童、少年當事人受訪意願下,方得進行採訪報導。
【法令來源】: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 公發布)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 30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 年
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
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二、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
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第 46 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遭受第三十
條或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
訊。兒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之
情事者,亦同。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
年身分之資訊。
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
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 58 條 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違反第三十條第十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第 63 條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其負責人及行為人,得
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
物品。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民國 93 年 06 月 03 日 公發布)
第 20 條 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包括兒童及少
年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班級等個人基本資
料。
四、新聞報導應尊重個人隱私。除考量公共利益時,否則不得侵犯任何人私生活。當私人隱私損及公共利益時,媒體得以採訪與報導,但需盡全力防止不當傷害個人名譽及侵犯個人隱私,或造成媒體公審的情況。
【法令來源】:「民法」、「刑法」、「兒童福利法」(兒少)、「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等。
參、分則
十四、電視媒體轉載網路新聞之相關製播處理:
1.製播網路來源新聞,應考量符合普級、闔家觀賞之原則。
2.考量網路平台屬低度管制,引用網路資訊時,宜強化查證程序,依據衛星公會新聞自律執行綱要分則,善盡查證責任。
3.秉持一貫自律精神,針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家暴之受害者以及未成年兒少,編採製播時,提升自律標準善盡保護責任。
4.考量網路平台資訊流通與留存特性,製播網路來源新聞時,宜審慎處理,避免不當侵犯當事人隱私與名譽。
5.製播網路來源新聞宜註明出處,尊重原創作者之著作權。
6.製播網路來源新聞時,可參酌下列原則,審慎篩選網路資訊來源之網站:
(1)查證該網站是否註明資料來源之時間與地點。
(2)查證該網站資料最後更新時間。
(3)查證該網站是否定期更新。
(4)查證該網站之所有人是否為具有公信力之專業人士。
(5)透過專業驗證網站,查證該網址之基本註冊資料及URL網域相關資料。
(6)對有疑慮之內容,編採製播時秉持審慎態度,落實查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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