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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923 新北市少女校園產子;南部特教學校爆發集體性侵等

針對以下新聞案例,

一、新北市少女校園產子

二、南部特教學校爆發集體性侵

三、狼叔住隔壁

 

STBA新聞自律委員會各頻道代表,

2011/9/22上午座談會中之討論重點,以及後續協調回應,整理如下,

作為STBA新聞自律綱要與協調案例的補充提醒。

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

陳依玫敬上

 

提醒一:

根據STBA新聞自律綱要,針對性侵/家暴/自殺案件的自律原則如下:

(1)若屬於一般性的個案,非涉重大公共價值,原則上不處理。

(2)必須善盡對"受害者"保護,不洩露任何可茲辨識的資訊。

(3)對於"未成年受害者"(18歲以下) ,更須採取最高標準的保護。

(4)媒體原則上"不進入校園",不守校門口,不採訪學生,家長,但是若有揭弊或者監督的公共價值則屬例外,可供社會公評--------STBA曾協議不進入校園,也不在校門口守候之案例包括趙翊安入學案(2009/08/272009/07/02) ,國小女童憂鬱症跳樓案(2008/05/02)請參閱附件

 

提醒二:

長期輔導受害者的台少盟與勵馨基金會社工代表,在座談會中提供以下觀點與做法建議,懇請大家咀嚼思考:

(1) 事實還不夠,還需要考量衡平-------性侵,家暴案件的本質屬於權力關係極度不對等,而且,事實往往非常難以釐清。因此,訪問各造說法,或者擷取錄影帶畫面,呈現所謂的當下的事實,在這一類型的案件上是不夠的,還必須慎重考量該則報導是不是做到"衡平"的問題。

案例:狼叔住在隔壁,性侵15歲少女,x台全篇都在呈現口角與肢體衝突的過程,並且聚焦在是否自願與一百萬的糾紛,事實上,當事少女15歲未成年,本案根本就是刑法公訴罪,以上報導內容反而模糊焦點。而且該台處理該則畫面的方式,很容易讓鄰居親友辨識當事人身分,對受害者的心理復原,更是雪上加霜。社工說,他們長期陪伴受害者,尤其是遭到性侵害的人,復原過程艱難,甚至到60多歲還無法自處,影響家庭一輩子。

(2) 善盡保護受害者資訊不揭露---------拉背就夠了嗎?監視錄影帶的畫質差所以不需再處理嗎?學校制服是否提供辨識線索?重點是,受害者近距離的親友看得出來嗎?

性侵家暴這類型受害者往往處在封閉的生活圈(像是特教學校,問題家庭),除非受害者離開這個生活圈(而這又很不容易),所以,報導時請考量鄰里/親友是否仍然夠辨識出來,指指點點的壓力有多大。

(3)報導性侵家暴,媒體可以協助的是-----盡量著墨在事件的意義,在曝露出的問題,在是否有結構性的弊端,在解決之道,在於教導權力弱勢者如何預防受害。

(4)報導性侵家暴,媒體製播重點,社工懇請不要聚焦在當事人/個人的資訊八卦描述,切勿詳述犯罪侵害過程,以免二度傷害以及教導犯罪。

(5)性侵,家暴新聞,審慎考量報導的篇幅,是否有必要這麼長?這麼多次?尤其6家綜合新聞台24小時多次播出,會造成漣漪效應。

(6)畫面迷思--------------------------畫面好,畫面容易取得,就放大處理嗎?有沒有考量到平衡原則?------花蓮某校園少女產子,媒體沒有跟進報導,是否因為沒畫面;新北市校園產子大篇幅報導,是否因為有畫面。

(7)涉及重大公共價值的新聞處理,考量被害者復原不易,社工懇請盡量採用"轉述"方式報導"受害者的談話",不要原音呈現;對於已經成年的受害者及其家人,即使願意接受採訪,也請盡量採取變音變裝等方式保護,並且考量民眾並非媒體專家,請盡量預先告知在媒體曝光後可能帶來的效應。

(8)每個案件都有不同的情節與意義,社工懇請大家三思後才出手,製播前,內部多溝通多討論,也請尋求社工專家的建議,平時就可以建立專家諮詢庫。期待發揮媒體令人尊敬的影響力,而不要殃及無辜造或者造成未預料到的傷害。

 

附件1趙翊安入學協調案:

2009/08/27

各位新聞自律委員:

下週要開學了,

今天下午諮詢委員會議上,

有關趙翊安受教權,再度受到關切。

由於,72日各頻道已經發起過自律協調,

大家願意以較高的標準來保護未成年兒少,

因此,

謹在此跟各位再次確認,

各頻道延續先前協議,

對於趙翊安入學新聞,

一律不採訪不報導。

詳細協調內容附於後,敬請參考。

若有異議,請盡速回覆您的意見,

謝謝

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

陳依玫 敬上2009.08.27

 

2009/07/02

各位新聞自律委員:  

針對趙翊安入學案,經過中午協調,達成共識如下:

(1)即時起,各頻道不守候/不逗留於博X國小校門口。

(2)尊重校方希望維護校園清靜,不希望干擾校園正常作息的意願,各頻道不採訪家長或者學童。

   若有採訪需求,一律約訪校長/教務長等校方代表,並且根據兒少法相關規定加以保護處理。

(3)遵守stba新聞自律執行綱要有關[隱私權] ,以及兒童少年福利法有關兒童[受教權]之相關規定(法條略)

 

由於趙翊安入學案與公共利益無關也與扁家所涉及司法案件無關

對於包括趙翊安在內所有未成年的兒少各頻道願意以最嚴謹的自律審慎處理。

根據兒少法以及stba新聞自律執行綱要特此整理出以下幾項具體建議提供各頻道參考:

(1)趙翊安或者其他兒少事件主角就讀的學校不可以曝光

(2)不以任何影射或者間接的手法加以曝光(如:拍攝制服校門...)

(3)訪問校方代表依規定加以保護以免無心造成曝光(如:以聲音來源打馬賽克....)

(4)訪問任何未成年兒少須經過監護人同意。

(5)兒少面孔不可以曝光。

(5)新聞事件若因兒少父母而起不拍攝播出兒少當事人也不宜以兒少當事人為主體製播新聞。

(6)類似知名人士兒少新聞案件可以參考小哈利吳憶樺......等等製播自律原則。

  謝謝各位敬祝暑安

陳依玫 廖福順  敬上2009.07.02

 

附件2 國小女童自殺案:

2008/05/02

各位自律委員: 

有關"國小女童跳樓自殺"之不幸案件,

針對當事人家長今天向STBA自律委員會提出的請求,特此,向各位委員報告協商結果:

(1)所有新聞頻道皆在第一時間,願意正面回應配合,尊重當事人家屬的意願。

(2)各新聞頻道即日起,不再守候於當事人家門口,也不再主動採訪當事人家屬,親友與校方(老師同學)

(3)另外,有部分同業,於新聞報導當中,將當事人資訊予以相當程度揭露---

如:****************張姓女童,恐有違反"新聞媒體自律執行綱要"的疑慮,特附上各頻道共同簽署的自律綱要有關內容,敬請部分同業審慎處理,考量社會觀感與各位對於新聞自律的承諾。

  陳依玫 廖福順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