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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110 在日本機場與當地採訪的自律共識

各位新聞自律委員:

 

台灣女學生遭殺害的不幸事件,

由於事件雙方當事人的家屬陸續前往日本處理,

經過剛剛與多位新聞自律委員討論,

針對在"日本"機場與當地的採訪製播,

援引本會新聞自律綱要相關規範,以及參考本會曾經發起的自律協議案例(陳幸妤赴美)

確認大家達成的共識如下:

1、尊重受害者家屬與加害者家屬的感受,不採取攔截或侵入式訪問, 訪問前盡量取得同意。

2、 跟拍的部分,維持在一定距離之外(三公尺),不要造成打擾為原則,也注意隱私權,不要露出可能侵犯隱私的門牌號碼,上班地點等等資訊.

 

煩請轉知,感謝大家。

 

聞自律委員會主委 陳依玫  敬上20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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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壹:stba曾經發起的自律協議:

980203針對陳幸妤在美期間新聞處理案

 

2009/02/11, 週三

 

各位新聞自律委員:

針對陳幸妤在美期間新聞處理,

經與各頻道討論,綜合意見如下:

前總統陳水扁及其家人所涉洗錢弊案進入司法程序,

陳幸妤目前雖非法律上之被告或者關係人,

然其一舉一動確實引發社會關注,

基於本案涉及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懷疑,

媒體確實有進行新聞採訪與報導的天職,

然而,我們並不願意造成對陳幸妤日常生活之過度干擾,

特此協議,即時起,

陳幸妤在美期間之活動,考量是否與案情相關,由各台自行斟酌是否報導播出,

至於媒體之採訪拍攝,則循往例,維持在一定距離之外進行,給與人身的尊重

感謝各位

新聞自律委員會

陳依玫 廖福順  敬上

2009/02/03

 

               附件貳:新聞自律綱要相關規範 

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 

新聞自律執行綱要

貳、總則

四、新聞報導應尊重個人隱私。除考量公共利益時,否則不得侵犯任何人私生活。當私人隱私損及公共利益時,媒體得以採訪與報導,但需盡全力防止不當傷害個人名譽及侵犯個人隱私,或造成媒體公審的情況。

【法令來源】:「民法」、「刑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等。

參、分則

一、犯罪事件處理:

1.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犯罪嫌疑人未經法院判決確定,採訪、報導時應保護其人權。

2.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不主動採訪、報導偵查細節;犯罪嫌疑人「模擬犯罪現場」之採訪、報導,應於警戒線外為之。

3.免以誇張、煽情、或刺激方式報導殺人、拷打等暴力事件。

4.避免詳細報導犯罪手法。

5.避免報導將犯罪者「英雄化」。

  四、災難或意外事件處理:

1.應在封鎖警戒線外採訪、報導,避免妨害救難(援)工作之進行。急診室亦屬警戒範圍,未取得當事者或院方同意前,記者不得進入拍攝採訪。即使進入拍攝,亦應注意儘量不做「侵入式」採訪、拍攝。

2.在靈堂、救災指揮中心等,均應避免「侵入式」採訪、拍攝。

3.採訪罹難者家屬或傷者時,儘量在不傷害當事人的情況下抱持同理心,以審慎的態度與專業的技巧,進行採訪、拍攝,並且尊重受害者及其家屬之感受,避免造成二次傷害

4.考量災難事件受害者/家屬的身心衝擊,避免加重心理創傷,報導製播時注意下列數點:

(1)避免過度呈現令人驚懼的畫面,對於意外災難現場所拍攝到的影像,必須加以嚴格審慎篩選後,才得以播出。

(2)對於意外災難事件之慘狀、或暴力攻擊之血腥效果,不做特寫拍攝,若無法避免拍攝,須在後製剪輯予以處理。

(3)勿過度使用悲傷者痛苦、哀嚎的影像,若有必須使用的理由,務必經過審慎過濾並且絕不濫用,或過度重覆播放。

(4)悲劇或災難發生一段時間之後,在畫面與報導篇幅比重上,應謹慎考量災民心理傷害,避免引發負面效應。

5.注意使用影片畫面之時效,加註字幕說明,以免引起誤解。

6.遇有重大災害或大量傷患,應向事故權責單位取得傷患名單、傷亡狀況及救治情形。

7.鑑於媒體的報導易引發受害者「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 Stress Disorder, PTSD)」,媒體應加強在職教育,進行災難新聞採訪、拍攝、製播之專業教育訓練,協助媒體工作者了解受害人心理,減少傷害、誤解和衝突。

8.鑑於災難傷亡現場對採訪記者亦可能造成心理創傷,媒體應提供採訪記者事前以及事後之心理諮商或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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