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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819 有關於某企業界人士訴請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案,敬請遵守自律綱要

敬致各位新聞自律委員:
 
 一、關於某位企業界人士『訴請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案,由於屬於兒少法第69條【不得報導】的範圍,再根據施行細則第21條對於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所認定構成要件包含【親屬姓名或其關係】,由於該案當事成年人均屬社會知名人士,因此包括報導該案件本身、與該童母親出面說明之相關新聞,均有觸法之虞。
 
二、基於STBA新聞自律綱要第三項、以及多次之協調案例與會議討論紀錄,本會成員對於未成年之兒少保護願意採取較高標準。
 
三、敬請各會員務必遵守本會新聞自律綱要,建議即時起停止報導本案任何足以識別(該童)身分之資訊,以免對未成年兒童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也避免觸法。(若有疑問,可以諮詢貴頻道法務代表,兒少法含蓋範圍非僅STBA新聞頻道, 敬請通知貴公司相關媒體事業)
 
STBA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  陳依玫敬上 201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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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相關法令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69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

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

    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

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

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一、二項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

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

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

 

施行細則第21

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包括兒童及少年照片或影像、聲音、住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或其班級等個人基本資料。

 

附件二

STBA新聞自律綱要

 

三、新聞報導應善盡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責任。對於兒童與少年事件之報導,不得有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採訪兒童、少年當事人,應先表明記者身份及取得兒童、少年監護人之同意,並應在非強迫或違反兒童、少年當事人受訪意願下,方得進行採訪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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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聞報導應尊重個人隱私。除考量公共利益時,否則不得侵犯任何人私生活。當私人隱私損及公共利益時,媒體得以採訪與報導,但需盡全力防止不當傷害個人名譽及侵犯個人隱私,或造成媒體公審的情況。

【法令來源】:「民法」、「刑法」、「兒童福利法」(兒少)、「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等。

 

伍、違反新聞自律綱要之處理程序

        一、爲落實執行新聞自律執行綱要,如有衛星電視頻道嚴重違反本綱要之相關規定時,主任委員及自律委員得依自律協商機制之方式啟動處理程序。

          二、處理程序經啟動後,應將違反本綱要之相關事證提報新聞自律委員會討論,並作成決議。

          三、前項決議及處理方式應公佈於衛星電視公會網站,並副知本會新聞諮詢委員會,必要時得轉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