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206 關於青少女疑似因失業自殺事件,報導上之疑義建議
針對部份委員詢問關於青少女疑似因失業自殺事件,報導上之疑義,特整理提供建議如下:
1、需先確認本案確實與失業直接相關,而非失戀等等個人因素。
2、即便確認涉公共利益的失業問題,也不宜大作自殺本身的情節,宜着重在公 共議題的探討,如青年失業問題,而非强化自殺行為。
3、若確認涉公共利益,建議帶過自殺即可,甚至以(不幸悲劇)替代(跳橋自殺)的自眼,並上警語,盡最大努力降低對情緒不穩定觀眾的刺激,也避免因報導造成散佈自殺情緒的可能。
※附件
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
新聞自律執行綱要
參、分則
二、自殺事件處理:
1.自殺事件屬個人行為、個人情緒,且未造成公眾危害,或未涉及公共利益者,不予報導。
2.自殺事件屬大庭廣眾下的自殺、政治人物或具公眾形象之知名人士自殺、或與公共議題有關的自殺行為,得以謹慎的態度和較少之篇幅(時數)予以報導;惟仍應避免現場立即轉播。
3.報導自殺事件時,得透過警察機關取得相關資訊;至於醫院、住家、校園等重要場所,非經當事人家屬(或監護人)之同意,不得進行採訪及播出。
4.考量自殺事件恐引發之模仿效應,報導自殺事件時,應著重於事件本身的社會意義,不應揭露當事人之相關資訊,報導時更應避免出現燒炭、上吊、割腕、跳樓等刺激性字眼。
5.報導自殺事件應遵守「世界衛生組織」所訂定之規範:
A. 統計資料應謹慎及正確解讀。
B. 採真實與正確的資訊來源。
C. 即時評論應小心處理。
D. 避免「自殺潮」或「世界上最高自殺率地區」等字眼之推論。
E. 拒絕將自殺行為描寫成對社會文化之改變或墮落剝削之必然反應。
F. 避免聳動或誇大的報導方式。
G. 避免詳述自殺方法、過程及如何取得自殺物品工具之方法。
H. 不可將自殺動機說成「無法解釋」或簡化為單一原因。
I. 不應將自殺寫成是解決個人問題的方法。
J. 報導應考慮會不會對家人和倖存者造成傷害。
K. 不可對自殺行為與自殺者予以同情、肯定與頌揚。
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 陳依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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