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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8 關於家長登廣告投訴校園霸凌之自律建議

敬致各位新聞自律委員:

本人收到來自葉大華主委法理分析與王幼玲、謝國清、紀惠容多位諮詢委員的意見,我綜合原則/操作/假設三大建議如下:

一、原則上

1校園霸凌可以討論-----尤其若是老師的孩子霸凌其他孩子這確實是權力關係不對等若校方縱容更牽涉到體制暴力(事實上過去經常聽聞某些校方吃案壓案尤其涉及性侵事件時受害者經常是投訴無門必須自力救濟的)

2未成年人的個資需要保護連帶的直系家長當然也得保護其個資------受害者當然要保護加害者呢也是要保護不管是否違反兒少法基於身心發展還未成熟本會過去協調的案例就是盡量保護(可以參閱99/03/31協調案國小男童被老師掌摑九巴掌事件家長找民代開記者會也到學校討公道,吵了好幾天)

二、操作上

1對於投訴方被投訴方STBA會員不採取侵入式攔截式訪問取得同意之下進行採訪

2對於投訴與被投訴方面容馬賽克個資加以保護不揭露過多細節

3對於校方與主管機關以上原則不適用他們應該有義務出面回答

4對於非當事人的相關人士不採取攔截式侵入式採訪必須先取得同意之後才進行訪問視情況善盡保護個資與面容的責任

三、假設上:

必須判斷的是如果本案是鬧劇或者當事方爭議的主題已經超過公共利益的比例原則(比如被投訴方其實並非惡質借勢藉端)當事方後悔了希望平息;或者成年人的作為可能讓孩子覺得受傷害了(就像九巴掌案)本會可以隨時發動協調  

 

以上請教各位   有任何看法不吝提供討論

依玫  201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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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委員會主委葉大華分析本案與兒少法相關條文:

69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一、遭受第四十九條(該事件涉及第2"身心虐待"或是第17"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一、二項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

 

有關69條的罰則是第103

103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之負責人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物品、限期命其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但經第六十九條第四項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者,不罰。

 

69條第四項的審議係指:第一、二項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

因此自由時報會不會被裁罰,仍需由衛福部保護司邀集相關人士進行審議才會定奪,但目前的狀況的確是有違法之虞!

此外家長的部分雖有違反第49條之虞,但成立的可能性不大,畢竟她是受害者家屬,其情可憫,

且只要媒體不幫她刊,也就不會發生此事,不過還是有可能會涉及下列條文: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第49條第17款、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罰則為第九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或第十五款至第十七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但行為人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經命其接受親職教育輔導且已依限完成者,不適用之。

 

諮詢委員王幼玲提醒:

主旨: 明天的電視新聞採訪要注意兒少法相關規定

日期: 週日,12 8 日,2013 7:53 下午

就怕明天上課各電視台的 SNG 車都開到學校

強拍指稱被霸凌及有霸凌行為的學生

追著這位任職學校的家長

可能要麻煩依玫轉告要注意兒少法等相關規定

幼玲

本人回應如下:

回應一:

謝謝幼玲提醒,但STBA會員自從趙翊安入學事件後,這幾年早就不開SNG去學校攔截堵人了

就算這次校園霸凌案,要從公共議題角度切入作訪問,本會會員也會在取得當事人同意之下進行,不會任意曝光個資

(Stba協調範圍不及於無線電視台,廣播,紙媒,網路,新媒體app,ott,iptv)

今天下午兩點多,我已發出提醒STBA會員注意如下:

經諮詢委員提醒,今天自由時報半頭版版廣告

署名憤怒母親指女兒同校同學霸凌女兒

這則廣告指名道姓,有學校班級、學號、學生姓名及家長姓名,涉及公然侮辱,個資法及兒少法。雖對當事家長而言是爭取正義,但已經違法,尤其是兒少法,若各位會員要報導本案涉及公共利益的議題與角度,務請審慎,不要觸法,並尊重相關人意願,保護個資。

 

Stba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  陳依玫敬上

回應二:

謝謝大華

這的確是兒少法新修訂之後出現的校園爭議事件;

謝謝大華提供的最新見解。

在此也提供兩則案例,是stba在兒少法修訂之前,針對校園爭議事件發動的協議與討論。

從協議內容可知,本會對於未成年兒少在修法前就採取較高保護標準,對於案件涉及公共利益者,也會注意在討論公共議題時,勿造成未成年兒少的身心壓力。

 

案例一:

990331新聞自律事宜(小學男童遭老師掌摑九次事件)            

各位新聞自律委員:

小學男童遭老師掌摑九次事件持續發展,

衍生出包括校方處理機制等等議題,

但是,由於本案涉及未成年兒少,

基於STBA新聞自律委員會,過去多次討論,

對於兒少保護秉持較高的自律標準,

特此提醒,

除了兒少當事人務必遮蓋處理外,

對於家長親屬公開露面,

也宜避免資訊與面容過度揭露,

考量未成年當事人身心發展,

尚不足以面對爭議升高衍伸的壓力

因此在報導的同時,

務必避免對兒少造成二度傷害。

感謝大家

新聞自律主委 陳依玫  敬上2010.03.31

 

本會新聞自律綱要相關條文如下:

三、新聞報導應善盡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責任。對於兒童與少年事件之報導,不得有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採訪兒童、少年當事人,應先表明記者身份及取得兒童、少年監護人之同意,並應在非強迫或違反兒童、少年當事人受訪意願下,方得進行採訪報導。

 

案例二:

991221有關校園霸凌事件敬請保護受害兒少 

針對多位委員詢問有關於-----霸凌事件校名/師長是否露出?是否須考量該校校譽受損?以及凌虐細節在案發之初宜揭露至何種程度?

本人請教本會兒少/法務相關諮詢委員,

由於事涉複雜,諮詢委員們也很尊重我們的新聞專業判斷空間,

因此我僅在此整理並且盡量呈現諮詢委員的觀點,提供大家參考:

(1)桃園學校校譽是否受損,非屬媒體職責-----

校譽受損非起源於媒體的報導,乃因黑幫長期入侵校方處理不當,校譽之維護在校方上下全體的努力,非在媒體代為處理。

本案事涉重大公共議題與體制失靈之檢討,應屬可供公評。

唯,媒體必須審慎的一點是,會否因校名/校長曝光, 導致"'受害者"曝光再受傷害??

-----a、受害老師是成年人,可視當事人意願曝光與否。

-----b、對受害或加害少年,媒體則須盡力使其不曝光,以免觸法。

---- c、 對其他周邊/無辜兒少,不宜曝光。

(2)霸凌細節勿批露(即便是在案發之初) , 並建議呈現霸凌加害者受到的"制裁" -----------這是幾位諮詢委員懇切的建議與拜託。

根據他們長期的研究與實務接觸,報導凌虐細節不會產生制裁效果,只會增加加害少年的快感與兒少模仿, 對被害或者其他無辜兒少是更進一步的風險,對霸凌他人的少年也無幫助。  

根據老師們的訪談整理,近年性侵類型(含脫衣)的校園霸凌越來越多,調查顯示,霸凌學生的回答是說:

 1、因為媒體(包括網路/報紙/電視)報導很詳細很多,大家都這樣,很酷!

 2、霸凌別人又不會怎樣-------- 許多霸凌兒少不知道霸凌是犯法的事情,跟著起鬨

 3、霸凌別人你能拿我怎樣?-----不少帶頭的兒少其實知法犯法,有恃無恐,因為未滿18歲的法律制裁從輕,這些學生通常已被黑幫吸收。

諮詢委員認為桃園案已經不是教育事件,而是治安事件了。 

黑幫給學生封號、階級,還可向幫派申請登記帶槍,若要開槍得付子彈費, 這幾年雲嘉一帶學校出現不少土製手槍。

黑幫會給他們行前教育:你殺人不會怎樣,因為你未成年。就算交付保護管束,只是定時向警察報到,平常還是可以到校橫行霸道。

他們只怕進入少監,但是就算進入少監,殺了直系尊親屬才關三年。

這幾年,連少年法庭的法官開庭時都很意興闌珊,案子太多,而且沒有"效果"

長期輔導問題兒少的老師說,若要改變這些問題兒少,必須讓他們脫離現在生活的環境,所以"出養"是ㄧ條路,但是,可惜台灣沒有這麼多家庭願意認養輔導問題兒少

在這樣難解的惡性循環中,電視新聞頻道能做甚麼?

老師說,自從桃園學校霸凌案揭露後,這些校園黑幫份子反而開始"露臉"了,身價暴漲起來了,

因為在他們的邏輯,能"露臉"最重要,最近只要報自己是"八德"的,就很吃得開

報導凌虐過程與霸凌者囂張的行徑, 通常是造成"學習效果與更加囂張"

也許電視新聞頻道沒能力"解決"這麼複雜的問題,但是在"報導"這麼複雜問題的時候,至少不要無意間助長了加害者的氣燄。

本會這幾位諮詢委員,很歡迎大家跟他們討論,提供更深入的研究與觀點。

謝謝

若有疑問可以聯絡諮詢委員 台北教師會楊益風   台少盟葉大華   兒福盟王育敏     他們都長期從事兒少輔導工作。

陳依玫  敬上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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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年代李委員貞儀詢問,並與本會兒少團體諮詢委員討論後,本人補充說明如下:

(1)法令層面:兒少/校園霸凌事件,涉及"兒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指進入司法程序之案件),個資法"

不論報導主題是否涉及共共利益,無有例外, 一旦違法, 均將依法核處。

建議各委員,若有疑問,尋求貴台法務的協助與認定。

(2)自律層面:請參酌自律綱要,以及本會歷來協調案例所陳述之原則。

自律綱要中之規範,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時,自可另作考量與判斷。

不過,台南以及桃園兩件霸凌事件已經數日,受虐過程細節,是否適合一再並且大篇幅播放? 敬請考量社會感受。

同時,兩案周邊非當事人之兒少學生,是否適合曝光? 敬請各位參酌自律規範。

目前,各頻道自律處理與認定不一,由於本主題屬於重大公共利益,甚至涉及與體制對抗,謹此尊重各頻道的專業判斷, 暫不發動協調。

若有不同頻道兩個以上的委員,認為需要發動協調,敬請循自律委員會相關規範連署提議。

謝謝各位

陳依玫敬上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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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致     各位新聞自律委員

近日多則違法校園霸凌事件遭揭露,

引發公眾高度關注與探討,

唯,謹此提醒注意,

新聞頻道在引述報導或者採訪製播時,

勿造成未成年兒少受害者的二度傷害.

謝謝。

陳依玫  敬上 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

以下為相關法令與stba自律綱要內容:

三、新聞報導應善盡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責任。對於兒童與少年事件之報導,不得有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採訪兒童、少年當事人,應先表明記者身份及取得兒童、少年監護人之同意,並應在非強迫或違反兒童、少年當事人受訪意願下,方得進行採訪報導。

四、新聞報導應尊重個人隱私。除考量公共利益時,否則不得侵犯任何人私生活。當私人隱私損及公共利益時,媒體得以採訪與報導,但需盡全力防止不當傷害個人名譽及侵犯個人隱私,或造成媒體公審的情況。

【法令來源】: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民國 92 05 28 日 公發布)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民國 93 06 03 日 公發布)

「民法」、「刑法」、「兒童福利法」(兒少)、「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等。

 

From: 台少盟葉大華
Sent: Sunday, December 08, 2013 5:01 PM
Subject:
有關今日自由時報頭版刊登北市敦化國中校園霸凌陳情廣告案

 

各位好

 

今日自由時報頭版刊登北市敦化國中一位母親刊登半版陳情廣告

日已有民間團體及STBA的諮詢委員針對此事提出違反個資法及兒少法之申訴

因此個人就此事提出幾點意見供各位在報導時做參考

 

依據兒少法第69

校園霸凌案已屬兒少保護事件

不應公開揭露相關隱私資訊

該位母親為孩子挺身而出希望能討回公道的心情我們絕對能夠理解

但校園霸凌事件在體制內有其處理之機制

再不然體制外也可尋求媒體及民間團體之協助

此種透過利用廣告來達成對特定對象控訴之手段

已經違反兒少之最佳利益與人權

並影響教育單位日後處理霸凌事件之正常必要程序及應負起之責任

試想台灣校園每年要發生數百起校園霸凌事件

如果是經濟弱勢家庭的孩子受到欺負

他的家人能夠有能力買半版廣告進行控訴嗎?

因此才需要建置完整的法令政策及防治網絡從制度面去處理

讓每個在霸凌事件中的相關當事人都能得到適當的處置與負起必要之責

假如此例一開

將來只要是有錢有勢的家長就可以直接刊登廣告來進行控訴

啟不是開民主倒車?

媒體如未經查證就直接刊登如此有爭議之廣告事實上也有違新聞倫理

試想媒體在收到該則陳情事件時

為何非先以媒體需先善盡查明責任進行了解

反而是直接透過刊登該則陳情廣告

不免會令人質疑是否有一邊拿錢一邊刻意達成炒作新聞之目的呢?

由於該則廣告刊登報導餘波盪漾並引發諸多質疑

因此請各媒體在報導時勿再重複刊登該則廣告


此外聯晚已經在相關報導中移除自由的廣告截圖

但還是有讀者特意補上去相關人名

顯然該事件已經引發大量關注且恐有媒體審判之效果

因此還請各家媒體能依兒少權法報導原則謹慎處理相關當事人之身分資訊

並務請善盡查證責任平衡報導

最重要的是能向主管機關北市教育局或教育部要求有所回應

並探討相關制度政策的落實問題

方能對於防治校園霸凌策略有正向的改進效果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秘書長 葉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