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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03 有關吳憶樺返台案

吳憶樺返台行程表,將提供給本次新聞自律協調專案總窗口----現場新聞製播聯誼會黃光華副會長,作為協調的依據。
原則上,
本案比照林書豪新聞自律專案辦理,
(1)公開與半公開行程,請大家遵守採訪動線規劃,共同維護採訪秩序; 若有場地狹小者,敬請協助並配合光華副會長的協調,指派代表提供畫面。
(2)私人行程部分,敬請大家遵守協議,尊重當事人與家屬意願,不要打擾。
(3)由於經過爭取,大部分行程皆已公開,因此 ,煩請各位共同維護受訪者與採訪媒體的安全,不要跟車追逐,請於定點適當採訪區域內進行採訪工作。
(4)敬請各位尊重當事人與家屬意願,不進行攔截式侵入式訪問,盡量在取得同意之下進行採訪。
 
懇請各位STBA會員,與無線電視學會的朋友們,
協助轉達給第一線工作同仁,尤其是     貴公司派駐機場,以及地方的記者/特派員,
務請大家協助並且配合光華的協調。
關於紙媒的部分,再次感謝大華已經協助轉達,一體適用。
感謝大家
一切順利
 
STBA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 陳依玫 敬上10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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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1030102  3:53 PM協議文件

致各位新聞自律委員:

 敬覆部分同業關心之吳憶樺返台事宜。

 吳憶樺明日晚間返抵台灣,將探望父家、祭祖並參與公益活動,

目前所知行程預定是:

3日晚間抵達機場,親友團將接機。

5日在高雄茄萣短暫停留,

10日再回茄萣與家族相聚,

19日離開台灣返回巴西。

 不同於林書豪返台行程,有明確的行銷公司可以全權代表當事人與家屬,與本會完滿達成協調。

吳憶樺本次係由天主教博愛基金會基邀請返台,是否能全權代表當事人與家屬跟媒體協調?並不明確。

 本會基於善盡媒體報導職責,同時又不致於過度干擾當事人,

擬循往例委請「現場新聞製播聯誼會」副會長黃光華出面協調本會會員,並且做為無線電視與平面媒體協調窗口,

 現場新聞製播聯誼會受託處理的部分包括:

1、現場採訪秩序維護(機場現場,公開行程現場,返回高雄老家之後的行程現場)

煩請各會員比照前例,配合現場新聞製播聯誼會的協調。

2、吳憶樺在台期間的採訪自律,本會援引前例,尊重當事人與家屬受訪意願。

對於以下涉及各會員共通的採訪行為,委請黃光華副主委代為先行詢問吳家的意願,爭取報導權益並且代為協調採訪秩序..

(1)、是否適合所有會員全天候守候在吳家門口?

(2)、若干場合(像是到學校與老師同學互動,祭拜父親)等等,或是溫馨或是私密的行程,是否適合媒體大規模跟拍?

(3)、若有突發狀況,媒體與吳家的協調窗口是誰?

3各會員若有特別規劃,非屬本會協調範圍所及,惟仍請遵守本會自律綱要與相關自律協議。感謝。

  

以上向大家報告

感謝

 

Stba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

陳依玫  敬上2014.01.02

 

附件二、1021105日協議文件

各位新聞自律委員:

接獲多位自律委員針對吳憶樺返台新聞處理提出疑問,經與本會諮詢委員兒少專家葉大華討論,並綜合各方看法,彙整並建議如下:

1、吳憶樺現在已經成年,自當可以報導他的現況以及兒時生活畫面影音。

2、本案最具爭議性的搶人拉扯嘶吼畫面,固然法律並未禁用,但是建議使用上審慎有意義:

(1)不要過度操作, 不要流於消費吳憶樺與吳家人。

(2)尊重吳憶樺當事人與家屬的感受。

(3)建議從『議題』討論的角度來帶這些畫面, 而不是純粹挑動情緒的使用方式。  

(4)使用搶人畫面時,建議務必提示告知閱聽大眾,現在已經不能這樣做。就是因為爭搶吳憶樺的案例,成就了兒少保護法,兒少法制訂之後,對於親權行使有諸多規範,

吳案爭搶這些畫面與資訊都不能被訴諸於社會大眾,包括父母親友等等任何人,都有觸法之虞。以免其他類似案例的當事人以為可以比照吳案訴諸公眾。  

3、本案涉及的爭議議題,18年了,有的已經改善,有的尚未解決:

(1)非自願曝光的未成年兒少,經制定兒少法已獲嚴格保護, 這類案件不可能再像這樣大篇幅曝光在公眾面前,留給當事人與專業的單位(社工)安靜與理性的空間去處理。

(2)跨國撫養權訴訟,司法管轄權爭議仍無解,是否還會發生台灣警察被迫幫忙搶人的狀況警政系統有檢討當年執法的粗糙嗎?

(3)當年的法院判決缺乏人道探視精神, 現在有改善嗎不論判給台灣父系或巴西母系,法官都疏忽了定期互相探視的智慧。

4、對於本案非常有研究、 也促成修法的人物就是現在衛福部保護司長張秀鴛, 建議大家不妨請教她。

5、如果當事人吳憶樺,或者吳家家屬向本會會員表達對本議題與畫面,希望不要再大篇幅報導,建議本會會員予以尊重,屆時將再發起自律協商。.

 

以上彙整

若有疑問歡迎討論

謝謝

 

STBA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陳依玫

 

敬上102.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