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522 北捷慘案續提
敬致各位新聞自律委員:
針對北捷慘案,感謝各位第一時間就發起自律,對血腥畫面與篇幅,善盡把關責任,
並且立即循例發動自律----不採取侵入式訪問,考量受害(傷)者當事人與家屬的意願,取得同意之下進行採訪工作.
由於本案持續偵辦處理中,
在後續報導上,
今日接獲若干同業與多位外部諮詢委員的提醒,
特整理如下,謹此提供各位參酌:
1,本案非屬針對性個案式的兇殺案件,
隨機並且在公共運輸工具上的殺人手法,
確實會引發一般廣大無關聯民眾的身心恐慌,
可能造成人人自危的社會氣氛,
本會會員24小時新聞頻道,在報導時,尤其是多個談話性節目長時間討論單一主題之下,
敬請務必審慎節制, 掌握各頻道與本會新聞製播自律規範.
2,建議避免刺激社會對立氣氛,勿散播恐怖氛圍.
3,建議多提供解決方案,多提供建設性的意見,多提供降低傷害的方法.
4,建議在如此混亂情緒當中,盡量以專業理性的角度呈現,更不宜因為媒體的報導,而升高非理性的激情.
5,避免詳細報導犯罪細節,避免推論可能的犯罪手法,盡力降低可能產生的模仿效應
6,網路屬於低密度監管平台,網路言論尺度粗放常見激情內容,常見起底式的肉搜內容,建議引述時務必三思審慎.
7,建議考量本案報導篇幅導致的排擠效應.
8,以下為STBA新聞自律規範相關條文
貳、總則
四、新聞報導應尊重個人隱私。除考量公共利益時,否則不得侵犯任何人私生活。當私人隱私損及公共利益時,媒體得以採訪與報導,但需盡全力防止不當傷害個人名譽及侵犯個人隱私,或造成媒體公審的情況。
【法令來源】:「民法」、「刑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等。
五、新聞報導應避免歧視。包括對種族、族群、國籍、膚色、階級、出生地、宗教、性別、性傾向、 婚姻狀況、身心障礙者及所有弱勢者,在文字、聲音、影像、及動畫影片上均不得有歧視表現。
【法令來源】:「憲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精神衛生法」、「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入出國及移民法」、「居住台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略)
精神衛生法(96年7月4日公布,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第 23 條 傳播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產生歧視之報導。
第 24 條 未經病人同意者,不得對病人錄音、錄影或攝影,並不得報導其姓名或住(居)所;於嚴重病人,應經其保護人同意。
精神照護機構,於保障病人安全之必要範圍內,設置監看設備,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應告知病人;於嚴重病人,應告知其保護人。
第 52 條 傳播媒體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限期更正;屆期未更正者,按次連續處罰。
六、錯誤報導更正處理。 報導若有錯誤發生,必須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於接到要求二十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中加以更正。
參、分則
一、犯罪事件處理:
1.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犯罪嫌疑人未經法院判決確定,採訪、報導與評論時,應考量其人權,並於播報時善盡告示義務。
2.尊重「偵查不公開原則」,報導應以公權力機關發言機制釋出的內容為優先。
3.採訪報導犯罪現場應於警戒線外為之;採訪「模擬犯罪現場」應依循偵辦單位規範。
4.避免以誇張、煽情、或刺激方式報導刑事案件。
5.避免詳細報導犯罪手法,以免產生模仿效應。
6.避免報導將犯罪者「英雄化」。
7.即時新聞報導與時事性評論節目避免以戲劇化手法呈現犯罪過程。
四、災難或意外事件處理:
1.應在封鎖警戒線外採訪、報導,避免妨害救難(援)工作之進行。急診室亦屬警戒範圍,未取得當事者或院方同意前,記者不得進入拍攝採訪。即使進入拍攝,亦應注意儘量不做「侵入式」採訪、拍攝。
2.在靈堂、救災指揮中心等,均應避免「侵入式」採訪、拍攝。
3.採訪罹難者家屬或傷者時,儘量在不傷害當事人的情況下抱持同理心,以審慎的態度與專業的技巧,進行採訪、拍攝,並且尊重受害者及其家屬之感受,避免造成二次傷害。
4.考量災難事件受害者/家屬的身心衝擊,避免加重心理創傷,報導製播時注意下列數點:
(1)避免過度呈現令人驚懼的畫面,對於意外災難現場所拍攝到的影像,必須加以嚴格審慎篩選後,才得以播出。
(2)對於意外災難事件之慘狀、或暴力攻擊之血腥效果,不做特寫拍攝,若無法避免拍攝,須在後製剪輯予以處理。
(3)勿過度使用悲傷者痛苦、哀嚎的影像,若有必須使用的理由,務必經過審慎過濾並且絕不濫用,或過度重覆播放。
(4)悲劇或災難發生一段時間之後,在畫面與報導篇幅比重上,應謹慎考量災民心理傷害,避免引發負面效應。
5.注意使用影片畫面之時效,加註字幕說明,以免引起誤解。
6.遇有重大災害或大量傷患,應向事故權責單位取得傷患名單、傷亡狀況及救治情形。
7.鑑於媒體的報導易引發受害者「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 Stress Disorder, PTSD)」,媒體應加強在職教育,進行災難新聞採訪、拍攝、製播之專業教育訓練,協助媒體工作者了解受害人心理,減少傷害、誤解和衝突。
8.鑑於災難傷亡現場對採訪記者亦可能造成心理創傷,媒體應提供採訪記者事前以及事後之心理諮商或協助。
六、揭發未經證實訊息之處理
對於檢舉、揭發或公開譴責私人、或機關團體之新聞,應與公共利益有關始得報導;且應查證,並在遵守平衡原則下進行採訪、報導。
七、醫療新聞處理:
1.採訪病患本人、家屬或保護人,須先表明記者身份,並獲得院方或當事人同意,方得進行採訪、報導。
2.記者進入醫院,應以不影響醫療作業、醫療安全或安寧秩序為原則;並遵守採訪區、攝影點及採訪動線之規定。手術室、加護病房、產房、急診室、燒燙傷中心、隔離病房、門診診察室與病房,於施行醫療作業時,未經院方或病患同意,不宜採訪,對涉及暴露病人生理隱私之畫面,不得播出。
十四、電視媒體轉載網路新聞之相關製播處理:
1.製播網路來源新聞,應考量符合普級、闔家觀賞之原則。
2.考量網路平台屬低度管制,引用網路資訊時,宜強化查證程序,依據衛星公會新聞自律執行綱要分則,善盡查證責任。
3.秉持一貫自律精神,針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家暴之受害者以及未成年兒少,編採製播時,提升自律標準善盡保護責任。
4.考量網路平台資訊流通與留存特性,製播網路來源新聞時,宜審慎處理,避免不當侵犯當事人隱私與名譽。
5.製播網路來源新聞宜註明出處,尊重原創作者之著作權。
6.製播網路來源新聞時,可參酌下列原則,審慎篩選網路資訊來源之網站:
(1)查證該網站是否註明資料來源之時間與地點。
(2)查證該網站資料最後更新時間。
(3)查證該網站是否定期更新。
(4)查證該網站之所有人是否為具有公信力之專業人士。
(5)透過專業驗證網站,查證該網址之基本註冊資料及URL網域相關資料。
(6)對有疑慮之內容,編採製播時秉持審慎態度,落實查證程序。
以上
STBA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 陳依玫 敬上201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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