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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911 第33次新聞自律委員會:年底選舉新聞自律事項

各位新聞自律委員: 

僅此公告STBA民國103911日第33次新聞自律委員會議結論

該次會議主題為年底選舉新聞自律事項

提醒事項如下:

選舉開票報導,本會向來秉持『真實,有所本,可供查證』之原則服務觀眾,

  今年底九合一選舉亦循往例執行,不再另外發起自律協議。

  由於今年選舉項目繁多, 煩請於報導票數時,於鏡面清楚標示票數來源。

  煩請留存貴公司報票作業相關資料,以備必要時可供查證之需。

  萬一報票過程發生失誤,煩請盡力第一時間更正澄清。 

投票日凌晨零點以後,本會會員將秉持最高新聞專業與自律報導選舉新聞不另為協議。

說明如下:

(1)投票日凌晨零點起,法律上並不存在禁止報導選舉新聞,而是『任何人不能從事競選與助選』(公職人員選罷法第56),換言之,報導『選舉新聞』天經地義理直氣壯,惟需專業把關以免誤蹈『助選』風險。根據中選會法政處歸納過去案例,認定為『助選』的原則在於------『是否有違通常知識,一般人一看即知』。目前確認遭裁罰案件包括:XX電視台民國98年嘉義縣長選舉時,於綜藝節目中出現單一候選人身穿競選背心受訪,已裁罰50萬結案;另於投票日當天新聞時段重複並長時間呈現縣長夫人下跪畫面,報導質量遠超過對手不成比例,最高行政法院已認定違反選罷法56條,唯認為中選會裁處100萬過重,要求重為處分。

歸結大家的意見,在投票當天凌晨零點起編排報導選舉新聞時,採取更高的自律標準,展現最大的專業與誠意,作出若干『具體自律措施』維護新聞專業。

(2)根據中選會法政處的說法,今年選舉投票日凌晨零點起,若全程重播一兩位特定候選人(而非所有參選者)造勢晚會,極可能認定違反選罷法。

(3)投票日當天六點開播之後,相關的現場採訪,煩請留意選罷法規定。

(4)各台新聞網站臉書等新媒體平台上所露出的選舉新聞,同樣適用選罷法。 

以上向大家報告

若有建議,歡迎交流

感謝 

STBA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 陳依玫   敬上2014.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