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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518~20 有關新北市小五男童翹家被拐性侵案務請注意

104.05.20 pm 2:11

關於新北市小五男童遭拐性侵案新聞報導,已列入下次新聞自律與諮詢委員會議檢討。

由於各位委員所屬公司,雖已停播該案,惟,仍有衍伸性的應用,尤其是新媒體,敬請一併考量處理。謝謝。

 

Stba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  陳依玫  敬上2015.05.18 

 

104.05.18 am 9:56

代轉新聞諮詢委員會葉大華主委提醒

大家好:

另再補充說明

該案件已屬兒少權法第69條所範定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該案符合第49條第二項:身心虐待及第八項、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104.05.18 am9:42

代轉新聞諮詢委員會葉大華主委提醒

各位好

 

昨日各家新聞報導新北市小五男童翹家被拐至摩鐵遭性侵案

男童由母親帶著出席召開記者會

各台報導呈現要求男童直接說明被誘拐性侵過程

並被要求示範描繪歹徒畫圖過程

 

然該報導有以下幾點問題

請各位能依據自律綱要相關原則進行自律:

 

二、新聞報導應善盡保護性侵害、性騷擾被害人,及家暴受害人之責任。

一般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原則上不予報導;家暴受害人在報導中應受保護。如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或重大刑案之性侵害案件,不得報導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及其關係、就讀學校、服務機關等詳細個人資料,或其他讓人足以辨識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若加害人與被害人有親屬關係,應隱去加害人之相關資訊。

 

除請各台別再重覆播放男童受訪畫面

如有相關畫面請再重新檢視處理以免受罰

 

1.   母親已表明男童回家後經常做惡夢大哭

甚至有媒體也報導男童受訪時也眼神渙散

被記者問到時不知該如何回答

顯然男童正處於受侵害後急性創傷期

根本不適合受訪

然而相關報導直接呈現記者要求男童回答相關侵害細節實在不妥

過去涉及性侵或猥褻等保護性案件只要涉及未成年兒少

多半要求保護兒少隱私及避免二度傷害而盡量不直接採訪兒少

然而該案件報導卻完全直接採訪當事人

根本忽略男童目前身心狀況

男童母親為外配可能不清楚相關兒少保護法令

因此為控訴孩子被侵犯直接拉著孩子開記者會

然而媒體也應善盡把關之責

不應直接讓男童面對鏡頭重覆訴說受侵害過程

如果該案是女童

請問各位會如此處理嗎?

任何性侵倖存者都不應在身心尚未復原的情況下

直接被要求說明侵害細節

這是最基本的人權與尊重

 

2.   男童被要求畫出歹徒樣貌

然後對照已經被抓到的歹徒以印證是否十分相似

請問這樣的報導必要性為何?

這樣的動作多半只會出現在警局,法庭必須提供舉證資料

或進行心理治療時才會出現

甚至是在隱密的場所進行

如果不是在前述必要的狀況下且加害者已經被法辦

要求男童公開做這樣的動作不啻是讓男童再次經歷面對加害者的傷害

    記者報導時能否有更高的敏感度?

 

這則案件再次提醒我們新聞事件報導當事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皆沒有善盡考量到"兒少最佳利益"

為了呈現事情過程與真相卻忽略男童身心狀態與處境

也讓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兒少新聞降低傷害的原則

再度遭到挑戰

希望各位能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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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ba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  陳依玫  敬上2015.05.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