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730~0731 針對反課綱學生發言人輕生之討論
2015.07.30 am 11:10
敬復詢問,謹此建議:
1、本案涉及高度公共意義,媒體本於職責應秉持專業精準報導,符合本會新聞自律綱要之規定。
2、至於當事人個資是否揭露,本案於法律上無從禁止,因已過世人格權消失。
3、惟因此事件必定引發衝擊,謹此建議先遮蔽當事人個資,以示對往生者的尊重,並讓家屬有空間沉澱處理,除非,明確取得家人的同意與支持要站出來,則不在此限。
4、本案除當事人與家人親友之外,需慎重考量引發之重大爭議, 敬請避免詳細描述自殺手法,採訪死者親友時,盡力取得同意,不採取攔截式訪問,不擅自侵入醫院住家,務必秉持同理心進行新聞任務,盡最大努力取得同意後採訪。
A同業詢問:
課綱應可以算公共議題,個資保護勢必得行,但是程度到哪裡可否有較明確的做法?
陳主委回復:
遮蔽範圍確實需要討視狀況而定,以一般社會性犯罪案件,性侵案須遮蔽至非常嚴格,家屬住家工作環境(不只是名稱門牌)都不能被足以識別。
但是,涉及重大公共議題者,則有相對的空間,謹此建議,目前處於案發第一時間,至少先要嚴密遮蔽當事人個資。之後,後續處理時,建議以專業的同理心的態度,善意詢問當事人家屬,是否可以揭露當事人個資?家屬是否願意曝光?以上。
B同業詢問:
一、其自殺行為,是否與課綱微調有關?若真有因果關係,屬於公共議題應無爭議。我們要注意是否變成前述5-E之類型。
二、若屬公共利益,依個資法第9條第5項,媒體在報導上得 揭露有關資訊,且其已死亡。不過,死者為大,且其年齡是否已滿20歲?仍應在倫理立場多予保留個資訊息 。
三、 大家參考。
陳主委回復:
1、是否成年應該不難查,即使成年,年紀也應該很輕,若未成年則需以更高標準自律
2、自殺原因確實需要審慎釐清,謹此建議:
(1)有所本,不是媒體自行推測
(2)審慎處理外界可能對死者當事人的"加工"(包括攻擊與神化)
3、謹此提醒,許多資訊陸續揭露中,敬請盡力查證,精準、釐清事實真相,才能做理性判斷與論述。以上,感謝。
Stba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 陳依玫 敬上 201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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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30 pm 14:05
1、接獲意見,謹供大家參酌,隨著更多資訊揭露,林冠華生前是願意自我揭露公開站出來論述說理的,而,本會自律目的是基於"對當事人的尊重",因此,把林冠華馬賽克個資遮蔽,究竟是尊重他還是再次羞辱他?確實可以討論思索。是否,謹此給予各位自律委員自行專業判斷。
2、另外,接獲本會諮詢委員葉大華主委的拜託,部分反課綱的學生因此案承受壓力瞬間倍增,部分已關閉臉書,暫時沉澱,部分學生情緒激動,葉主委已緊急輔導若干個案,拜託各位協助提供鼓勵的資訊。以上代轉。
3、謹代轉諮詢委員張錦華老師與葉主委提醒拜託,敬請參考自律綱要相關條文,避免簡單歸因污名化病史,避免肉蒐過度揭露隱私。
Stba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 陳依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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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30 pm 15:23
重申提醒:
1、避免污名化病史與肉蒐過度侵犯隱私。
2、尊重家屬意見,不攔截不侵入式訪問,既然林媽媽已明確表示目前不願意受訪,是否,守候的同業撤離?
3、本案有多重角度,本會會員秉持新聞專業,不做加工,任何意見呈現,盡力有所本,查證,理性釐清。
Stba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 陳依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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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30 pm 15:54
綜合討論建議:
1、尊重林媽媽目前不接受訪問的意願。
2、由於林家門口陸續有部長,學生前往,仍有新聞意義,唯,基於避免干擾鄰居日常生活,本會依慣例,委託現場新聞製播聯誼會視現場狀況,協調將守候採訪線向後撤,盡力兼顧新聞任務與降低打擾。
Stba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 陳依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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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30 pm 23:28
麻煩大家,今晚立院與教育部外的現場,學生一度進入立院呼口號後已撤出,目前在教育部門口呼口號預計至12點。所以,並不是持續佔領立院,而是"快閃"或"一度佔領"立法院,似乎比較精準。以免觀眾誤解。
謹供參考。
Stba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 陳依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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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31 am 8:48
1、針對反黑箱微調課綱陳抗現場是否穿著採訪背心識別?基於抓記者事件後柯p說要重建sop尚未進行,擔心警方與媒體目前並沒有釐清彼此的專業職責。因此尊重各自律委員自行決定是否着採訪背心。
2、陳抗現場採訪自律事宜,仍拜託大家大力協助現場新聞製播聯誼會。
大家辛苦,注意安全,補充水分。感恩感謝。
Stba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 陳依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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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31 pm 16:10
代轉本會諮詢委員張錦華老師的訊息---
大家真是辛苦了!稍微欣慰的是,我昨晚和今早看新聞都沒有看到報導/炒作自殺學生的病史和家私!要為大家拍手鼓勵。
Stba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 陳依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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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31
08/03日教育部前慢車道,將開放一車道供機車通行,請媒體SNG車停放,緊靠右邊停放預留車道供機車通行。
Stba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 陳依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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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
新聞自律執行綱要
參、分則
二、自殺事件處理:
1.自殺事件屬個人行為、個人情緒,且未造成公眾危害,或未涉及公共利益者,不予報導。
2.自殺事件屬大庭廣眾下的自殺、政治人物或具公眾形象之知名人士自殺、或與公共議題有關的自殺行為,得以謹慎的態度和較少之篇幅(時數)予以報導;惟仍應避免現場立即轉播。
3.報導自殺事件時,得透過警察機關取得相關資訊;至於醫院、住家、校園等重要場所,非經當事人家屬(或監護人)之同意,不得進行採訪及播出。
4.考量自殺事件恐引發之模仿效應,報導自殺事件時,應著重於事件本身的社會意義,不應揭露當事人之相關資訊,報導時更應避免出現燒炭、上吊、割腕、跳樓等刺激性字眼。
5.報導自殺事件應遵守「世界衛生組織」所訂定之規範:
A. 統計資料應謹慎及正確解讀。
B. 採真實與正確的資訊來源。
C. 即時評論應小心處理。
D. 避免「自殺潮」或「世界上最高自殺率地區」等字眼之推論。
E. 拒絕將自殺行為描寫成對社會文化之改變或墮落剝削之必然反應。
F. 避免聳動或誇大的報導方式。
G. 避免詳述自殺方法、過程及如何取得自殺物品工具之方法。
H. 不可將自殺動機說成「無法解釋」或簡化為單一原因。
I. 不應將自殺寫成是解決個人問題的方法。
J. 報導應考慮會不會對家人和倖存者造成傷害。
K. 不可對自殺行為與自殺者予以同情、肯定與頌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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