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人數:10487人 友善列印

1120712 第66次新聞自律暨諮詢委員會聯席會議

時       間: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星期三)下午2時
地       點:三立電視台9樓會議室(台北市內湖區舊宗路1段159號9樓)
主       席:王凌霄執行秘書、黃葳威主任委員
出席人員:本會新聞自律委員會委員、本會新聞諮詢委員會委員
壹、主席致詞
貳、報告事項
一、本會新聞自律委員會執行秘書改由東森新聞部王凌霄協理擔任。
二、上次會議記錄提請確認。(參閱附件一,P.1~ 15)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台北市電腦公會等相關資訊(參閱附件二,P.16~111)
(1)就憲法法庭112年6月9日宣告「112憲判字第8號判決解釋」、「重申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相關報導,提醒注意:(P.16~ P.19)
 -->>刑法誹謗罪憲判合憲,基於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而散播假新聞或假訊息,本不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無論是媒體或一般人,均應負有一定程度的真實查證義務,不得恣意向大眾散播不實或真假難辨之資訊。
-->>大法官直言,媒體報導公共領域相關新聞、事件追蹤期間,往往尚不存在全知視角下的絕對真實性,尤其事件尚在發展或進行中更是如此。且報導主題涉及政治、經濟與社會重大事件時,牽涉的人、事、物範圍愈大,即愈難於揭露報導該事件之初,力求所謂客觀、絕對真實性。
-->>如果媒體報導所呈現的誹謗言論,必須要以客觀、絕對真實性做為抗辯,才得免受刑罰,不啻令媒體僅能於事過境遷,甚至已有司法定論時,才能報導相關事件。如此一來,恐將大幅度壓縮報導性言論自由的空間,並斲傷言論自由於民主社會所應發揮的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及監督政府與公共事務等重要功能。
-->>大法官為此明確化誹謗罪框架,只要符合「合理查證」、「確信為真」、「沒有明知或重大輕率的惡意」三要件,即便誹謗的事情最後被證明是假的,仍屬「不罰」。至於何謂合理查證?大法官說明,言論內容對公益論辯貢獻度愈高者,例如:對滿足人民知的權利、監督政府與公共事務的助益程度愈高,表意人固然還是要負起事前查證義務,惟在「不具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的前提下,其容錯空間亦應愈大,以維護事實性言論的合理發表空間,避免產生寒蟬效應。
(2)就112年5月24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新聞稿「NCC裁處違法節目,呼籲媒體落實專業自律」,提醒製播選舉開票報導宜注意事項。(P.20)
(3)112年6月26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民眾反映新聞報導黑道幫派名稱意見。(P.21~22)
(4)112年5月12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立委陳玉珍質詢陳院長建仁有關電視台報導離島颱風訊息之意見 - 為服務離島地區民眾,請電視媒體報導颱風訊息時,倘颱風雖已遠離本島,尚未離開離島地區,仍建請持續報導相關氣象消息,以利離島民眾能充分掌握資訊。(P.23)
(5)112年3月1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檢送總府令公布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全文。(P.24~ P.56)
(6)112年3月21日公平會書函:檢送「新聞媒體集體與數位平臺協商申請聯合行為許可之相關規定及程序說明」及簡報資料。(P.57~ P.72)
(7)112年6月29日台北市電腦公會「網際網路心理健康及自殺防治共識會議:自殺防治法落實與展望」推動新聞媒體正向報導暨社群平臺心理健康實務計畫成果分享。(P.73~ P.111)
參、討論議題
案由一、各台先行分享報導該等新聞事件之自律與實務上之困境,再接續進行綜合討論,並與現場與會者互相交流意見。(新聞諮詢委員會黃葳威主任委員提案)
肆、臨時動議
伍、散會